律道|以“超前點播”案為例:單方變更格式條款的運用及效力

作者: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唐甜甜 彭建新

  前言

  以格式條款形式約定合同一方享有單方變更合同條款的權利在合同訂立的實踐中已不是個例。為了適應互聯網行業的快速發展,網絡平臺經營者在網絡服務合同中普遍適用單方變更格式條款已漸趨成為行業慣例。本文從法律評價與司法實踐的角度分別討論單方變更格式條款在網絡平臺中的適用問題。

律道|以“超前點播”案為例:單方變更格式條款的運用及效力

  一、單方變更格式條款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客觀要求

  網絡服務與傳統的線下實體服務不同,要求服務提供者與接受者通過面對面協商的方式訂立合同不符合電子商務交易的現實。因此,網絡服務合同通常由網絡平臺經營者預先擬定後,通過電子數據傳輸的方式提供給平臺用戶,並經用戶明示同意合同條款的內容以完成締約後使用相應的網絡服務。在上述網絡服務合同的締約過程中,網絡平臺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條款的內容不具有可協商性。依據《合同法》與《民法典》對於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定,網絡服務合同屬於採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

  由於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疊代,網絡服務的形態與方式等各方面處於日新月異的變化中,與互聯網相關的法律制度也處在逐漸完善的過程中。因此,網絡平臺經營者在實踐中通常會將其享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作為格式條款訂入合同,以應變互聯網行業的技術發展與法律規範的更新。

  從相關司法實踐中來看,由於互聯網行業存在其特殊性,網絡平臺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為其設定的單方變更權利,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平原則的前提下,在法院裁判中亦能夠得到支持。

  二、愛奇藝“付費超前點播”案件司法觀點及評析

  1. 案情及司法觀點簡介

  網絡電視劇《慶餘年》於2019年11月26日起在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愛奇藝視頻平臺(以下簡稱“愛奇藝平臺”)與騰訊視頻平臺同步首播。自首播日起,該電視劇在愛奇藝平臺的播出規則為“每週一至週三20點更新2集,VIP會員搶先看6集”;自2019年12月11日起,在原播出規則的基礎上,增加了VIP會員可通過付費獲得超前點播提前解鎖大結局的權益。按照上述播出規則,VIP會員通過購買超前點播服務可以提前12天看完全劇。

  原告吳某某認為愛奇藝平臺創設的“付費超前點播”服務模式是通過單方變更會員服務協議的方式變更了會員原有的權利,違背其所承諾的合同義務,侵害了會員的權益。為此,原告吳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愛奇藝平臺涉案的《愛奇藝VIP會員服務協議》中部分條款無效,其中包括愛奇藝平臺訂立的單方變更條款“愛奇藝有權基於自身運營策略變更全部或部分會員權益、適用的用戶設備終端。就前述權益調整,愛奇藝將在相應服務頁面或以其他合理方式進行通知,您也可通過愛奇藝官方渠道查詢最新的會員權益內容。”

  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審理該案關於愛奇藝平臺單方變更合同條款效力的訴爭焦點時,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審查:一、原VIP會員協議關於單方變更條款的效力問題;二、愛奇藝平臺單方增加“付費超前點播”條款行為的效力問題。

  首先,關於原VIP會員協議中的單方變更條款,法院的觀點認為服務型網絡平臺基於用戶需求、技術發展、商業運營等因素,適時調整服務內容、更新服務模式,“有其行業必要性和現實合理性”;同時,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條款為一方保留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但愛奇藝平臺在設立單方變更條款時,並未對其不損害用戶利益的約束性內容予以約定。因此,法院認為,愛奇藝平臺設立的單方變更權有效,但該項合同權利的解釋受到公平原則的制約。

  其次,對於本案訴爭的“付費超前點播”條款的效力問題,主要審查該合同內容的變更是否符合公平原則。法院認為,該“付費超前點播”服務的推出,“使黃金VIP會員享受到的觀影體驗遠遠低於預期,顯著地降低了會員觀看影視劇的娛樂性和滿足性,實質性損害了黃金VIP會員的主要權益。”因此,法院認定愛奇藝平臺單方增加的“付費超前點播”條款的行為不發生變更合同的效力,即該條款不產生訂入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法院亦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從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的角度對原會員協議的變更進行了審查。該協議中約定“如協議發生變更,但您不同意變更的內容的,您有權選擇停止使用VIP會員服務。如您在變更後的協議生效後仍繼續使用VIP會員服務的,則視為您已經同意變更的全部內容。”法院結合愛奇藝平臺現有的網絡技術條件,認為其在具備通過彈窗等方式向會員明示信息的技術條件下,仍約定以默示方式與會員達成合同變更的合意違反了公平原則。同時,原會員協議中對於服務費用的約定為“在您支付完成後,不可轉讓,且不予退還(如因VIP服務存在重大瑕疵導致您完全無法使用等除外)”,在此約定情形下,如會員不同意原會員協議的變更選擇停止使用VIP會員服務的,其已支付的服務費用將得不到妥善的處理。法院據此認為“愛奇藝平臺在‘涉案VIP會員協議’中沒有提供給VIP會員便捷解除合同,退還VIP會員費的有效渠道,導致即便會員不同意變更的內容,其解除VIP會員協議的權利形同虛設,構成對VIP會員權利的實質損害。”

  綜合上述審查意見,法院最終認定愛奇藝平臺在本案中對原服務協議的變更既不成立對VIP會員服務協議的單方變更,亦不成立與會員協商一致達成變更合同的效力,即該“付費超前點播”條款對原告吳某某不發生法律效力。

  2. 案例評析

  愛奇藝一案中,愛奇藝平臺增設“付費超前點播”服務變更了原會員服務協議的權利與義務,則該行為應當符合合同變更的要求。在該問題上,愛奇藝平臺主張其基於原會員服務協議的約定而享有單方變更的權利,因此需要進一步討論其設立單方變更權利的正當性與有效性。

  愛奇藝平臺在原會員協議中關於單方變更條款的表述為“愛奇藝有權基於自身運營策略變更全部或部分會員權益、適用的用戶設備終端。”依據《合同法》中對格式條款的規定,該條款約定的內容從文義上來看並未存在明顯減輕格式條款提供一方責任的情形,該條款本身並未損害會員權益,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從本案法院關於單方變更條款效力的認定理由來看,法院基於相應條款不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條“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情形,即認定該條款有效,並未提及其對愛奇藝平臺以合理方式提請用戶注意相應條款的提示義務的審查。

  《民法典》中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與現行《合同法》主要的區別在於,《民法典》明確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義務的法律後果,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相應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合同相對方可以主張相關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據此,筆者認為,雖然《合同法》中並未明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義務時的法定承擔後果,但本案中平臺方履行單方變更條款的提示義務對於認定條款的效力具有補強作用,應當作為事實審查的對象之一。

  在確認愛奇藝平臺單方變更條款有效的前提下,其單方增設的“付費超前點播”服務存在實質性損害VIP會員權益的情形,屬於《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無效情形,愛奇藝平臺的單方行為不應發生變更合同的效力。同時,愛奇藝平臺亦未就前述變更內容與會員達成變更合同的合意。因此,愛奇藝平臺對合同的變更既不發生意定的法律效果,也不成立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

  綜合全案觀之,本案的審判兼顧了互聯網行業發展的實際需求、網絡平臺經營者現有的技術條件等客觀現實,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肯定了網絡平臺經營者探索和創新服務模式的商業精神。但從另一角度反觀,本案中的原告吳某某隻是芸芸眾生中的個例,以愛奇藝平臺VIP會員的體量來看,愛奇藝平臺在本案中對原會員協議的一紙修改便侵犯了數萬人的權益。由此可見,網絡平臺經營者在單方變更格式條款的實際適用中,應當更為審慎的行使其享有的權利,在平臺的利益與用戶的權利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

  三、單方變更格式條款產生訂入合同法律效力需注意的問題

  從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來看,單方變更格式條款在實踐中適用的關鍵在於保證單方變更後的格式條款能夠產生訂入合同的法律效力,並對合同相對方發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否則,合同一方設置的單方變更格式條款將形同虛設。

  1. 明確格式條款提供者可變更的合同範圍

  任何權利的賦予與行使都應有其合理的界限,並受到一定的規制。格式條款提供一方訂立單方變更條款應當基於客觀現實基礎的必要性,將其可變更的內容侷限於必要的範圍,以明確對方讓渡權利的範疇,保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進而,格式條款提供一方在變更合同相對方的權利或義務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為限,以不損害相對方的權益或加重對方的負擔為前提,否則應當取得相對方的明示同意以達成新的合意。如網絡服務合同中針對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網絡平臺經營者可於合同中約定變更其所使用互聯網技術的權利,但該技術的變更不應造成用戶現有權利的喪失。

  2. 為合同相對方設置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退出機制

  經合同一方單方變更後的格式條款如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時,該條款無效,合同雙方仍應按變更前的合同履行。然而,即使合同變更後的條款不存在無效的情形,亦存在合同相對方不願意接受變更條款的情形。在該情形下,雖然合同相對方負有履行變更後合同的義務,但仍存在相對方因履行變更後合同付出過高成本或過度讓渡其權利的可能性。因此,格式條款提供方在合同中設置其單方變更的權利同時,應當賦予合同相對方相應退出合同的權利,且該權利應當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

  以網絡服務合同為例,網絡平臺經營者對單方變更格式條款的通常表述為:“平臺有權不時修改協議。如用戶不同意相關變更,應立即停止使用平臺服務。如用戶繼續使用平臺服務,視為接受了修訂後的條款。”從條款的文義上來看,網絡平臺經營者似乎在變更合同條款的同時亦給予用戶選擇終止合同的權利;但在實踐中,用戶往往基於其對網絡平臺提供服務的依賴性,存在被迫接受變更條款的情形。網絡平臺經營者相對用戶而言通常居於優勢地位,如網絡平臺未設置合理的退出機制,則事實上架空了用戶選擇終止合同的權利。

  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並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據此,網絡平臺經營者在合同條款中應當明確用戶退出平臺時,對其在平臺內個人數據的處理、付費服務的退費等與用戶切身利益相關的內容予以約定,以保證用戶在行使退出合同的權利時亦能受到公平原則的保護。

  3. 取得合同相對方對變更條款的明示同意

  基於單方變更條款的特殊性,為保障變更後的條款對合同相對方發生法律效力,格式條款提供方也可通過與合同相對方再次達成合意的方式明確變更後合同的效力。在此情形下,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取得合同相對方對變更後格式條款的明示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網絡服務合同的實踐中,用戶在網絡平臺的登陸操作等默示方式並不能被解釋為對合同變更的明示同意。通常需要結合網絡平臺現時可實現的技術手段,以最合理且能夠盡到提示義務的方式取得用戶的明示同意。

  4. 網絡平臺的特殊適用:變更合同條款的公示

  在網絡服務合同的實踐中,由於網絡的公開性與便捷性,網絡平臺經營者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將變更後的合同條款予以公示。

  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二條的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即屬於電子商務的範疇,因此網絡平臺經營者提供網絡服務亦應當屬於《電子商務法》調整的範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依據前款規定,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將變更的合同內容不遲於實施前七日於平臺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並確保各方能夠及時充分的表達意見,以履行平臺的公示義務。

  四、結語

  格式條款作為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中的常用條款,為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互聯網技術的更新,在實踐中將不斷衍生出更為多樣化的適用形式。然而,萬變不離其宗,合同訂立與變更作為基本的民事行為,終究無法突破公平原則的制約。此外,《民法典》中強化了格式條款提供一方應當履行的提示與說明義務,一定程度上規制了格式條款提供一方的權利。筆者認為,從網絡平臺經營者的角度出發,在推出優質服務內容的同時,就其行業領域中商業模式的創新無可厚非。但平臺用戶並非“綠油油的韭菜”,而是數以萬計享有平等民事權利的主體。網絡平臺經營者對商業模式的創新不應當建立在對平臺用戶權益侵犯的前提下,對單方變更權利的行使更應當三思而後行。

  參考文獻:

  1.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0)京0491民初3106號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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