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原因造成了外國人對中國法律的蔑視?

最近社會上頻頻出現各種外籍人士不遵守中國法律的新聞,也引起了大家對於此類現象的關注。

是什麼原因造成了外國人對中國法律的蔑視?

福建福州一外國男子騎電動車載一女子被交警攔下。交警表示載人違規,男子卻推搡交警暴力抗法。該男子系福州某大學國際留學生。

是什麼原因造成了外國人對中國法律的蔑視?

還有多年之前的廣州,很多黑人特別囂張,當街搶劫,甚至強姦,是什麼原因導致了外國人對中國法律的蔑視呢?

法事法言

小法就試著從法律的角度去分析一下這些現象,個人覺得會與我們的法律規定有很大的關係!


看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對於外國人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四十二條

外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盤問後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拘留審查: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嫌疑的;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 實施拘留審查,應當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並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 拘留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審查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外國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審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動範圍的決定後,決定機關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將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有關情況,違法的主要事實,已採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據等情況報告省級公安機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情況通知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領館,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當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館、領館,且我國與當事人國籍國未簽署雙邊協議規定必須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由其本人提出書面請求。

第二百五十六條

外國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審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動範圍期間,其所屬國家駐華外交、領事官員要求探視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安排。該外國人拒絕其所屬國家駐華外交、領事官員探視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安排,但應當由其本人出具書面聲明。

簡單給大家說明一下,一個基層民警要拘留一個外國人的流程:

  • 基層民警給縣公安局的負責人請示,能不能拘留審查?
  • 領導批覆:可以
  • 基層民警將外國人拘留,必須在48小時內,將老外的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有關情況,違法的主要事實,已採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據等報告所在省的公安機關
  • 省公安機關要在規定期限內將此時間通知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領館,並通報省政府外事部門

大家看到了嗎? 僅僅是一個拘留,就要驚動這麼多的部門,換做你是這個民警,你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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