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拒歸還 債主扣車構侵權-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很多人認為,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扣押其財產屬於私立救濟,不構成侵權。那麼債權人若為催債實施扣押債務人財產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近日,邢臺縣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

  被告劉某借給原告李某及其丈夫7萬元,約定每月歸還本息6884元,借款期限為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但原告及其丈夫未按約定還款,被告便於2019年1月20日將原告一輛皮卡車扣押於被告處,並於2019年10月12日訴至法院要求原告及其丈夫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決原告及其丈夫償還被告借款7萬元及利息,該判決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序,但被告一直扣押車輛未還,故原告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其車輛並按照其租車費用每月4000元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嚴重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被告雖然享有原告與其丈夫的到期債權,但應通過合法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而不應違法扣押原告車輛。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財產佔有權和使用權,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故原告訴請被告返還車輛並賠償損失,法院予以支持。考慮到原告有支付能力而拒不償還債務,對於損失的形成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車輛,並按照每日50元的標準賠償原告損失。

  該案件的主審法官介紹說,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於久催不還的債務,債權人應當理性選擇合法方式進行維權,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民調委員會調解及民事訴訟等方式。如果發現債務人存在轉移財產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還可以及時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切記不可採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財產甚至是非法拘禁他人等手段實現債權,否則將會觸犯法律紅線,將維權變為侵權。

  那麼什麼情況下扣押債務人財產不構成侵權呢?“這種情況在法律規定上稱為留置權。”邢臺縣法院法官介紹說,留置權成立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債權人依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二是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即債權人對動產的留置權與債務的產生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發生的,如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因定做人不交付加工費用,有權留置定做人送交的加工定做的物;三是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主持人武健供稿人要欣欣趙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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