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親至疏是夫妻

至親至疏是夫妻

女道士

唐朝有個女道士叫李冶,注意,是道士不是道姑。為人風流倜儻,不讓鬚眉,對時下的女德不屑一顧,關鍵還很有才,寫了不少好詩。其中有一首《八至》流傳至今,你一定聽說過:

至近至遠東西,至深至淺清溪
至高至明日月,至親至疏夫妻


這兒要說的是”至親至疏夫妻“。其實一開始也不是很明白這話的意思,只是身處婚姻之中,慢慢就懂了。


至親至疏是夫妻

至親至疏夫妻

所謂至親。夫妻是兩個相愛的人(古代例外)走到一起,在一個屋頂下吃喝拉撒,睡一張床,有肌膚之親,相濡以沫, 共同養育兒女。相較與父母子女、同事、朋友關係,世上沒有比夫妻關係更親密的關係了。


至親至疏是夫妻

至親至疏夫妻

但是夫妻關係又是至疏

。感情這東西,飄忽不定,很可能因為夫妻有一方另有所愛,夫妻關係就能反目成仇;甚至因為誰洗碗,誰拖地這種小事,而互相心生厭惡。當愛情爆出的煙花熄滅,生活不過是一地殘屑。夫妻之間的彼此包容,良心上的堅持,對兒女的責任,就成了婚姻存續的主要理由。而夫妻關係一旦破裂,至親立刻就成了至疏,對薄公堂有之,大打出手有之,都恨不得至對方於死地。有些勉強能維持的夫妻關係,也是同床異夢,兩個靈魂再難靠近半分。

還有一種情況。平時關係很好的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都有另娶或者再嫁的可能。此時先前的夫妻關係自然宣告結束。這種自然結束的夫妻關係,“至疏”應當是談不上的。

比如我最近看到一個新聞,一個大姐被車撞死了,賠償方將124萬賠償款打給了大姐的丈夫,大姐的母親不幹了。按照法律來說,這筆賠償款確實有死者母親的一份。但是有一個評論引起了我的興趣,她說:丈夫或者妻子有一方死了,夫妻關係就結束了,然後拿著賠償款會新娶或者再嫁,所以丈夫或者妻子不應當繼承另一方的財產。光從字面上來看,還有真有點道理,但是細想又不通。

夫妻關係是一種情感粘合在一起的關係,但也是一種社會關係,有一定的經濟基礎。這種經濟基礎就是夫妻經濟,雙方的婚後收入的財產都歸入共同財產。夫妻一起承擔家庭消費、養兒育女、養老的費用、償還共同債務等。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權繼承遺產的一部分。因為在死者入土為安前,他們的夫妻關係,依然是被社會承認的,辦理後事,如果一方有債務,還要負責償還債務,還要養兒育女。夫妻關係中”至親“的一面在一段時間內依然存在。一方去世,最受傷害的是另一方,不能因為他(她)拿著錢再婚或者再嫁,就判定對方無情無義,甚至分文不給。這種思想,和古代的從一而終其實如出一轍:古代的女子如果能為丈夫守節,就可以繼續呆在婆家,如果要再嫁,對不起,夫家的東西沒有你的一份,孩子都不是你的。這是一種道德綁架。

其實文章後半部分,才是我想討論的重點。希望我們的社會人與人之間多些情義,不要事事都要讓經濟利益綁架。讓至親成為至疏,有時就是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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