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許多古裝劇都會涉及到古代軍事,劇中經常會提到以“軍法從事”這樣的詞兒。而“軍法從事”這個詞出自於《漢書·王莽傳》中:“敢有趁灌犯法,輒以軍法從事。”可是這軍法到底是如何執行的,又有誰負責管理呢?今天我們就從漢朝軍隊中的“軍正”一職,來了解一下,古代軍隊裡的司法官員。

要說起這軍正,宋代的錢文子在《補漢兵志》解釋說“軍正 ,(軍)正丞掌軍法”,軍正指的就是古代軍隊的司法官員。從文獻記載來看最早出現在春秋時期,《史記·司馬穰苴列傳》中記載“(司馬穰苴)召軍正問曰:‘軍法期而後至云何?’對曰:‘當斬’。”軍正一職其執法權限很大,而且在軍中的地位也很特殊,一般都會由皇帝親自任命。這也是我國最早的專職軍事法官。漢代的軍正執法制度實施後影響深遠,對現代軍隊也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先秦時期的軍法歷史與軍正的誕生

都說無規矩不成方圓,法律對於國家而言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法律對於軍隊而言更是軍事能力的保障。我國的軍事法規歷史悠久,大概從奴隸制社會就已經產生了萌芽,不過那時候軍法基本上都是以戰爭動員令的形式出現。

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就比如在《尚書》中記載的《甘誓》,這就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軍法。此外還有《湯誓》《牧誓》等。這些在戰爭前的動員令或者說是戰前講話,可以很好的強調戰爭時的紀律和作戰規則,更有利於取得戰爭的最終勝利。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各國之間為了爭取既得利益不僅吵架,而且隨時都準備幹上一架。戰爭頻發,並且規模也日益龐大,這也使得各國越來越注重軍隊的建設。到了春秋晚期各國相繼也都有了成文的法律,當然重點是也有軍事領域的法規。

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軍正這種專職的軍法執行官也就誕生於此。《列子·說符》中“魯施氏有二子”的故事記載“好兵者之楚,以法幹楚王。王悅之,以為軍正。”再加上《司馬穰苴列傳》相互佐證,證明這一時期齊國、楚國已經有了“軍正”一職。

經過戰國時期的洗禮,軍事法規的條文更加細緻,內容範圍也更加廣泛。軍法涉及到軍隊的編制、管理、賞罰、兵役、供給、訓練等方方面面。尤其是一向重視法治的秦國,更是制定了《置吏律》、《軍爵律》、《傅律》等軍事法律。同一時期,齊、魏等國也有依法治軍的措施。

——秦漢時期的軍法與軍正職位的發展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不僅將之前的各項法律推行全國,還開展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動。從湖北雲夢睡虎地的秦簡來看,軍事法律在秦法中佔有重要位置。在這一時期,軍正制度也進入到了完善階段。雖然秦也有軍正之職,但並未全面正式確立。到了漢朝時,軍正制度才算正式確立。

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西漢王朝是建立在楚漢爭霸的廢墟之上,從劉邦開始,統治者十分重視軍法制度。在過去軍法的基礎上,制定了一套較為完善的軍事刑法。《漢書·高帝紀》記載“天下既定,命蕭何次律令(《九章律》),韓信申軍法(《軍法》),張蒼定章程,叔孫通制禮儀…”。主持軍法制定工作的韓信,按照秦軍法為基礎專門制定了一套較為完善的軍事法。

為了確保軍法的貫徹與實施,保障在全軍範圍內嚴格執行軍法制度,經過幾百年演變的軍正之職,到了漢代,成為定製。

在漢代軍中普遍都設立了這一專職的軍法執行官“軍正”。這些都說明,軍事法律從臨時性的軍事誓言,逐漸成為成熟穩定的成文軍法和正式制度。

——漢代軍正之職都在哪裡設置

之所以說漢代軍正制度已成為普遍定製,也體現在大量設置上。在漢代,中央南北軍和將軍幕府中都設有軍正之職。西漢中央南北軍指的是西漢初設置在長安城內的禁衛軍,是守衛京城秩序的重要力量。而將軍幕府屬於戰時的指揮系統,凡遇有戰事,臨時設置。雖然是一個臨時機構,但在軍制史上仍很重要。

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在中央南北軍中,根據《漢書·胡建傳》注引師古曰 :“南北軍各有正, 正以置丞, 而建未得真官,兼守之”這裡的“正”就是軍正的意思。作為拱衛京師的重要軍事力量,對於皇權而言至關重要。統治者想要居重馭輕,通過設置軍正嚴肅軍紀,保障戰鬥力成為一種需要。明代唐順之的《稗編·漢南北軍考異》也有相關記載。

於此同時,在將軍幕府這樣的臨時機構中也設置有軍正之職。根據《漢書·衛青傳》:“(元朔六年), 蘇建盡亡其軍 ……青問其(軍)正閎 , 長史安 ,議郎周霸等 :`建當之何 ' ”。同樣在《漢書·胡建傳》與《後漢書·張玄傳》都有關於軍正的記載。可以確定的是,在將軍幕府中也普遍設置了軍正之職。

簡單介紹一下,將軍幕府。《史記 ·集解 》引如淳曰 : “將軍徵行無常處, 所在為治,故言幕府。”漢代出徵在外的將軍一般以幕為府署,所以稱為幕府,也就是將軍府的代稱。每一將軍任命,都會新開幕府,管理人才。將軍幕府的人員非常龐大,其中軍事管理人員就包括護軍都尉、校尉、司馬、軍正、軍監等。他們分別掌管著各項軍事事務,包括衛隊、協調軍務,傳到,執行獎懲,後勤供應等等。

——漢代軍正人選的必備條件

前面說了,軍正的職責所在就是嚴肅軍紀,保障戰鬥力,保衛皇權。軍正責任重大,所以軍正的人選也就非常慎重了,不過最重要的兩條便是:熟悉法律、忠心可靠。

熟悉法律,一定是前提條件,更是基本條件。有些軍正在卸職之後,甚至可以進入到朝堂之上主持司法工作。在《漢書·百官公卿表》中記載: “昭帝始元五年, 軍正齊王平子心為廷尉”。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構長官,相當於現在的最高法院院長。可見軍正對於法律方面知識的要求有多高。

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忠心可靠,軍正在軍隊中的執法權限很大。軍法中有規定其“軍正亡屬將軍, 將軍有罪以聞”,也就代表著軍正對於將軍也有牽制作用。所以,軍正的人選一般都是皇帝認為可信、可靠者,並且親自任命的。就比如東漢雲臺二十八將之一的王霸,在《後漢書》中記載 :“光武謂官屬曰 :`王霸權以濟事 ,殆天瑞也。'以為軍正,爵關內候。”

並且這些軍正除了職掌軍法以外,還常常會被皇帝委以重任,有的可以參與軍事理論工作,甚至帶兵作戰 ,獨鎮一方。在卸任後,往往也都會像上面提到的王平一樣,擔任朝廷重要的卿職少府、廷尉。這足以說明,皇帝對於軍正人選的信任。

——漢代軍正的職掌權限

說了這麼多,這軍正的權力到底有多大呢?根據《漢書·胡建傳》記載:

(胡建)孝武天漢中,守軍正丞⋯⋯遂上奏曰:“⋯⋯臣謹按軍法:正亡屬將軍,將軍有罪以聞,二千石以下行法焉”

看上去,好像軍正的執法權力很大,除了將軍、部校尉外,在軍隊中包括司馬、長史、軍侯和屯長等都在軍正的管轄範圍內。而且與將軍並無隸屬關係,甚至對將軍也可“有罪以聞”,軍正幾乎就成為了軍中的最高司法長官。胡建的這條軍法確實存在,但在軍正的實際執法期間,卻並不是這樣的。

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首先,在史料中並沒有發現過軍正向皇帝報告將軍罪行的記錄。軍正雖不隸屬於將軍,但也沒有真正實行“將軍有罪以聞”的權力,中央也沒有真正要求軍正這麼做。這裡面的原因暫時沒有具體的答案。

其次,關於“二千石以下行法焉”的情況。通常情況下,漢代軍隊人數一般都在幾千人以上,甚至多達幾萬人、十幾萬人的規模。而一般軍隊中只有軍正或軍正丞,一共1-2人。讓兩個人執行千人甚至萬人規模的司法活動,怕也是不現實的吧。尤其是那種立即就要執行的刑罰,比如:臨陣脫逃者、不聽將領、破壞隊列等。

所以實際情況中,漢代軍中各級軍事組織首領都對下級官吏有一定的軍事執法權。比如在戰時,軍法必須立即執行的情況下“什長得誅十人,佰長得誅什長…萬人之將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大將無得不誅。”


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如果部將沒有得到象徵授權的斧鉞,還是需要走程序將案件送到將軍幕府,由軍正處進行裁決。而且一些應該在戰後處理的違法者,比如:謊報軍情,延誤等都需要交由軍正裁決。如果涉及到依法量刑的法律問題,也要由軍正進行裁決。在一般情況下,各級軍事領導是不能擅自執法的。

關於誰才是軍隊中最高軍事司法官的問題。根據宋代林駧的《古今源流至論續集》記載“軍正, 次於將軍也, 然正不屬於將軍”。軍正既不屬於將軍,卻又次與將軍。但在漢代將軍統兵出征時,對全軍有絕對的統御權。所以,將軍才是全軍上下最高的軍事司法官。不過將軍執行軍法也不能為所欲為,也要依賴軍正,行之有據。

——軍正制度對現代軍事司法體制的借鑑意義

軍正這個較為獨立的軍隊司法官,有效的保證了軍法的實施,也維護了軍隊的秩序。軍正制度對維護統一和開疆拓土來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當然漢代的軍正執法制度對後世的軍隊建設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不斷被沿用的過程中,軍正制度也對現代軍事司法體制有借鑑作用。

首先,借鑑其軍事指揮權與軍事審判權之間的平衡。領兵出征的將軍通常都包攬軍事的各方面權力,並且兼備一定的政治身份。這些位高權重者在外出徵,難免會出現“將在外,君令有所不受”的局面。所以皇帝派親信之人擔任軍正職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

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對於現代軍事而言,軍事指揮權是依據國家憲法等法律的規定,給予指揮員的相應行政權力。而軍事審判權雖然有著濃厚的軍事色彩,但本質上來講,是隸屬於國家司法權的範疇。雖然軍事指揮員需要在軍隊內部施行高度的集中統一管理,但對於軍事審判權而言屬於兩個相對獨立的權屬領域。因此,從軍正制度上可以借鑑到軍事指揮權與軍事審判權之間的相對獨立與平衡的關係。

其次,借鑑其高效的戰時審判制度。戰爭中會出現各種突發事件,甚至出現戰爭犯罪的情況發生,這時就需要一個靈活處理戰時司法問題的審判機關。軍正之職的設置就是為了滿足這一需求,在隨行部隊中及時有效的預防和審判軍事犯罪,為軍隊指揮官提供法律上的幫助,保證軍隊的戰鬥力。在現代的軍事戰爭中,也可以借鑑古代軍正制度的靈活性,以便更好地保持維護軍事司法秩序。

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總之,漢代的軍正制度在實施後,確實為後世的軍隊建設起到了深遠而又積極的意義。並且對於軍事司法秩序的重視,也為現代軍事提供的許多借鑑的意義。歷史的意義之一就在於,與當下相連接,為當下提供更多思考的方向。不過,在借鑑歷史的過程中任何事件都需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使之適應於當下社會環境。

——秦漢後來的軍法發展

除了軍正制度,我們大概再講一下後來的古代軍法發展。漢武帝時期將軍法更加細化,有了如《戍卒令》《馬復令》《塞上烽火品約》等。三國兩晉時期,政局變化萬千,但每個政權也都制定了相應的軍法,如魏國的《軍令》《船戰令》《步戰令》等。

隋唐時期軍法進一步發展,在唐代律、令、格、式死忠法典形式中,都有涉及軍法的內容。就比如,《唐律》中的《衛禁律》《擅興律》等,此外還有《軍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這一時期,從中央到地方的都督府都設有司法參軍,幫助長官處理軍法事務。

古代的軍事法官是什麼樣的?從漢朝“軍正”瞭解一下古代“軍法”

宋代軍法沿襲唐代,《宋刑統》基本仿照唐律。但也有發展,在吸取晚唐時期藩鎮跋扈、士卒驕橫等弊端後,制訂“階級之法”建立起了一套各級軍職的上下絕對隸屬關係。宋代也會有一些臨時性的軍事法律。元代軍法的特點是及保存了許多蒙古傳統,又吸收了唐宋的立法原則,比如《省諭軍人條畫二十三款》《曉諭軍人條畫十四款》等。

明代軍事法總結了歷代軍事法,在《大明律·兵律》中就規定了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五卷七十五條,成為軍事刑法的基本規範。在此基礎上也修訂了許多專門的軍事法規或條令。清代前期,也一直以大明律為藍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值得一提的是,清末時期因為軍制改革,清朝法律開始吸收西方軍法制度,軍事法律也開始步入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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