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20年社保繳費基數的7個熱點問題

社保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那這個基數如何確定呢?

一、單位社保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單位社保繳費基數既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如北京、山西、深圳等地單位社保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遼寧、浙江、吉林等地單位社保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二、職工本人社保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通常情況下職工本人社保繳費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應發工資的月平均數。

特殊情況下,如果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很高,超過了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即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的,按照上限執行;如果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很低,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即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照下限執行。

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是指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和個人繳納各項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均為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但繳費基數下限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北京,養老、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下限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工傷、生育、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下限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三、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規定,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保的,可以在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四、上述社保繳費基數中的工資總額如何確定?

根據《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具體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五、員工工資變動社保繳費基數要調整嗎?

社保繳費基數是根據職工本人上年度全部應發工資的月平均數為基礎來確定的,與當年工資的變動無關。

社保繳費基數每年確定一次,且一經確定後,一年內原則上不再變動。

六、新入職員工沒有上年工資如何確定社保繳費基數?

新入職的員工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基礎在社保繳費上下限之間確定繳費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基礎在社保繳費上下限之間確定繳費基數。

七、2020年社保繳費基數的確定有何不同?

根據《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的規定,各省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比如山西省2020年公佈的2019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57987元/年(月平均工資為4832元),以此為依據,確定2020年三項社會保險個人月繳費基數上限標準為14496元(4832×3),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月繳費基數標準27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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