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還“作”,賀蘭一社區矯正對象被行政拘留!

緩刑期間還“作”,賀蘭一社區矯正對象被行政拘留!

近日,賀蘭縣司法局與賀蘭縣公安局密切配合,對違反社區矯正監管規定的社區矯正對象張某實施治安管理處罰。


緩刑期間還“作”,賀蘭一社區矯正對象被行政拘留!

(網絡圖)


社區矯正對象張某,因詐騙罪經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在賀蘭縣司法局執行社區矯正。在矯正期間,社區矯正對象張某日常行為表現較差,屢次違反社區矯正相關管理規定。自2020年6月8日以來,社區矯正對象張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到所報到,多次人機分離,私自越界,電話拒接,手機關停機。賀蘭縣司法局工作人員先後多次到家中查找,其監督人態度蠻橫,不配合監管。社區矯正警察以收監典型案例開展對其警示教育,多次談心談話,仍屢教不改。賀蘭縣司法局先後給予兩次訓誡處罰。2020年8月16日,社區矯正對象張某不知悔改,繼續多次越界,手機關機,賀蘭縣司法局給予張某警告處罰一次。


緩刑期間還“作”,賀蘭一社區矯正對象被行政拘留!

(網絡圖)


2020年8月19日,賀蘭縣司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提請賀蘭縣公安局對社區矯正對象張某進行治安處罰,賀蘭縣公安局積極配合,傳喚張某,固定證據,於2020年8月26日對社區矯正對象張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貳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緩刑期間還“作”,賀蘭一社區矯正對象被行政拘留!


據瞭解,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後賀蘭縣司法局提請的首例治安管理處罰。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依照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考核獎懲。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是否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依據。第五十九條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具有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來源:社區矯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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