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怎麼判定購房的時間?

1、個人轉讓住房,因產權糾紛未能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怎麼判定購房的時間?

根據《關於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個人轉讓住房,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書,下同),對於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購買住房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視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註明時間,據以確定納稅人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諮詢稅務機關。

2、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的,如果不分開核算,可以享受免稅嗎?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3、2018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有什麼變化?

2018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變化主要有兩方面: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4、計算土地增值額扣除項的項目有哪些?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5、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勞務派遣員工應當計入哪一方在職職工總數?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具體諮詢上級主管機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