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保險卻遭拒賠?泰康人壽江西分公司“店大欺客”

買了保險卻遭拒賠?泰康人壽江西分公司“店大欺客”

據天眼查瞭解到,原告朱根元與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人壽(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泰康人壽江西分公司以“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為由拒絕理賠原告保險金。

朱根元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依保險合同賠付原告保險金71148元;2、被告返還原告從2012年至2019年的保費8年×2000元=16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8月12日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計劃”的泰康健康人生兩全保險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險,並支付了主險和附險的保費共計2000元。

原告依約投保交納保費後於2013年4月20日因左側大腦後動脈巨大動脈瘤破裂出血被送至贛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贛州市人民醫院診斷原告為:1、左側大腦後動脈巨大動脈瘤並破裂出血;2、左側基底區、枕葉腦梗塞;3、高血壓1級;4、肺部感染,共住院25天,因醫療費用巨大,故辦理出院後,又轉到興國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0天。原告出院後向被告主張索賠,被告於今年3月份才向原告送達2017年7月4日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認為自己因左側大腦後動脈左大動脈瘤並破裂出血後一直到現在身體留下一側永久性殘疾,被告理應予以賠償,為及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判如所請。

泰康江西分公司辯稱:一、保險合同成立且生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12年8月12日簽訂保險合同,合同於****年**月**日出生效,保險單號為076××××1996。二、被答辯人本次訴訟請求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情形。1、本次訴訟原告以1、左側大腦後動脈巨大動脈瘤並破裂出血;2、左側基底區、枕葉腦梗塞;3、高血壓1級;4、肺部感染,向答辯人申請理賠。不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情形。保險合同條款無原告本次訴請的對應情形。2、按照保險合同第七項:重大疾病定義及釋義第3項腦中風後遺症條款約定:“指因腦血管……疾病確診後180天后,仍遺留下列……”的記載,被答辯人於2013年6月14日在興國縣人民醫院出院,於2013年7月2日向我司申請理賠,不符合該條款約定的條件。3、根據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原告方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情形。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

原告突發疾病於2013年4月20日在贛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5天至5月15日,15日轉院至興國縣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至2013年6月14日出院。2013年5月15日贛州市人民醫院診斷原告為1、左側大腦後動脈巨大動脈瘤並破裂出血;2、左側基底區、枕葉腦梗塞;3、高血壓1級;4、肺部感染。2013年6月14日興國縣人民醫院出院診斷原告為1、左大腦後動脈巨大動脈瘤術後;2、左側基底區、枕葉腦梗塞;3、高血壓病。原告提交殘疾證證實原告屬三級肢體殘疾。

公司對原告依據《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申請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公司認為原告發生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於2013年7月5日將不予受理通知書快遞寄送給原告,該快遞被退回。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點,一是原告突發疾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二是原告訴訟請求應否獲得支持。

關於爭議焦點一,被告主張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關於爭議焦點二,被告並沒有證據證實於2013年7月已經將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給原告或其配偶,反而原告庭審中提交錄音可證實是原告與其配偶曹愛華多次向保險公司有關人員交涉後,才於2019年收到保險公司出具未蓋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因此,原告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提起本案訴訟。,故原告實際主張保險理賠時間最早只能在2013年10月20日之後,此時間節點已經發生於被告承保一年以後,況且,被告此後一直在繼續履行繳納保險費義務,被告保險公司並未拒絕亦未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原告主張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71148元和返還保險費1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之間應當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被告在合同約定保險事由發生後,有義務給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險金並返還保險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給付原告朱根元重大疾病保險金計人民幣71148元;

二、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返還原告朱根元保險費計人民幣16000元;

三、本案所涉執行內容,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來源: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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