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價郵件滅失判全賠於法有據

消費者魏芬(化名)購買價值5000元的玉鐲,退貨寄件時未保價,後被快遞公司寄丟。4月29日,北京市三中院通報該案終審結果,判決快遞公司全額賠付消費者玉鐲款,該案已生效。

原告訴稱,兩年前她通過淘寶網購買玉鐲一隻,價格5000元。收到貨物後不想要,與商家協商退貨,並通過淘寶網提出退貨申請。某快遞公司快遞員從魏芬處取件寄出,但商家一直沒有收到退貨。一審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原告5000元,北京市三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本案首先要證明的是,丟失的貨品確實是價值5000元的玉鐲。對此,法院認為,快遞員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對魏芬託運的貨物進行開封驗視,具有過失。從生活經驗判斷,如果魏芬交付的不是其自淘寶網購買的玉鐲,魏芬需要確保快遞公司會遺失快件才能向快遞公司索賠,不合常理。因此,快遞公司主張魏芬無法證明其郵寄的是價值5000元的玉鐲,法院未予支持。

至於未保價也要快遞公司全賠,而不是快遞公司提出的“快遞費的5倍”,這裡的關鍵看雙方的“約定”。

2018年5月1日起最新實施的《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所謂“約定”,可以是簽訂了合同,也可以包括口頭約定。例如,如果快遞公司能夠證明,在客戶寄發郵件時,快遞公司已經告知,如果保價按照已保價的數額賠償,未保價的按照郵寄費的倍數賠償;或者在快遞單上有相同的規定,快遞人員也履行了提醒義務,且有客戶的簽字證明其已知曉;那麼應該認為雙方約定成立。這時候就要按照約定賠償。

如果在郵寄時,快遞公司並未提醒其進行保價,或者不能證明自己履行了告知義務,例如快遞單上雖然寫著相關條款,卻沒有客戶的簽字,那麼應該視為雙方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造成郵件毀損後,儘管客戶未保價,快遞公司卻需要全額賠償,這就是法律規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本案中法院判決快遞“全賠”,正是因為雙方無約定。法院認為,在網絡操作或快遞員取件過程中,快遞公司均未告知魏芬相關保價規則,在魏芬告知快遞員郵寄物品為玉鐲時,快遞員也沒有提醒貴重物品可以保價。快遞公司沒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未保價快遞限制性損害賠償條款不生效。因此,快遞公司主張賠償數額不應超過運費的五倍,法院未予採信。

對於未保價郵件滅失,最後由快遞企業按照原價全額賠償的案例,在全國已經大量發生。由此看來,快遞公司單方面申明的“未保價只能按照快遞費的倍數賠償”的規定是有前提條件的,這樣的霸王條款實際上未必行得通。 (常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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