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典型案例

以案釋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2005年韓某在某水利水電工程局工作。雙方於2016年1月簽訂了期限為五年的勞動合同。2019年7月14日,工程局因經營困難,決定裁減韓某所在部門。經與韓某協商,工程局向韓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辦理手續時,雙方因經濟補償金問題產生分歧。韓某認為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及通知書、勞動合同書中所寫條款,應支付他1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嘗金。工程局認為通知局中所寫《實施辦法及附件》第四章第二十ー條第九款的內容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引用此條款是工作失誤,僅同意支付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韓某領取了12個月エ資的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後,又再次要求補付4個月經濟補償金4680元及額外經濟補償金2340元。

案例分析

工程局在韓某同意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提出雙方屬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一種背信棄義的行為,它違反在訂立合同時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的基本要求。所以,應當裁決工程局敗訴,再支付韓某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由於工程局沒有按照承諾全額支付韓某經濟補償金,所以還應支付相當於該部分的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全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差額外,還應支付相當於該部分的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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