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調專刊】矛調中心作用大 化解糾紛顯神威

2020年3月16日,獲嘉縣某鎮某村張某某來到獲嘉縣信訪局上訪反映,本村村委會欠款30年未還問題,希望政府幫助解決。後該案轉至縣矛調中心,中心領導高度重視,立即組成精幹調解小組對此案進行調查調解。

經調查瞭解,張某某反映自己於1988年年--1990年在擔任某村村幹部期間,為了開展好村裡的工作,曾以個人名義在銀行貸款、還有個人墊付一部分資金用於集體的經濟開支。1990年3月份,辭去村幹部職務後,經算賬村委會應支付張某某個人63997元。因當時村委會沒有經濟能力,不能支付給張某某。無奈之下,張某某於1992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書。判令村委會應當支付張某某貸款及墊付款共計63997.21元,並承擔訴訟費3884.4元。法院判決後,村委會仍以經濟困難,沒有錢為藉口沒有支付,一直拖至今日。多年以來,張某某多次向村委會催要,並數次到市、縣有關部門進行上訪,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

在調解的過程中,張某某主張村委會應支付本金和本金30年的利息,揚言如不能及時得到滿意的結果,將繼續向上級部門上訪,而村委會負責人稱,該事歷經久遠,經歷多屆村委一時還款困難。雙方意見差距較大,一時調解進入僵局。

調解小組克難攻堅組織雙方當事人多次調解,從情、理、法做雙方的思想工作,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並在矛調中心會議室簽訂調解協議:雙方的經濟賬目數額以法院判決書為準;張某某自願放棄自法院判決生效後,村委會未主動履行支付義務產生的利息,放棄村委會支付款數額的零頭81.61元,確認村委會應支付張某某人民幣67800元(含訴訟費)。協議鑑定後,村委會隨即將協議款項轉至張某某賬戶。

2020年四月的一天,張某某將一面印有“矛調中心作用大,化解糾紛顯神威”的錦旗送到縣矛調中心,感謝矛調中心調解員辛勤的付出,並激動的說:“真沒想到我30年的糾紛,你們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就給我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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