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什么?
答: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所制定的行政法规。
二、《条例》是什么时候开始颁布的?
答:2019年12月4日,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同年12月30日正式颁布的。
三、《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四、《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都有哪些?
答:所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在保障其工资支付权益时均适用本《条例》。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务工的全体劳动者均适用本《条例》。《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条例》对各级政府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答:总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具体要求:
(1)建立协调机制(目前各地均已成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州均已运用《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
(3)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4)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已健全对州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节纠纷。
六、行业主管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什么?
答:(1)人社部门:组织、协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人社部门);管理、指导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办拖欠工资案件。
(2)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处置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其中,住建部门还要审查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资金准备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颁发施工许可证。
(3)发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组织对拖欠工资失信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惩戒。
(4)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5)公安部门: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6)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七、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形式有哪些?
答:只能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八、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需要编制书面台账吗,如需要,有什么要求?
答: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均需要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且至少保存3年。书面台账应包含的内容有:
(1)用人单位名称
(2)工资支付周期是多久
(3)每月工资具体支付日期
(4)支付对象姓名
(5)身份证号码
(6)联系方式
(7)每月工作时间
(8)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
(9)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
(10)实发工资数额
(11)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农民工本人签字。同时,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还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九、建设工程领域,《条例》对建设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对建设单位有以下规定:
(1)开工之前,必须要准备满足施工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否则,工程项目不得开工;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资通过后,才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须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建设单位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须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建设单位每月须按时向施工总承包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内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5)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每月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必须继续履行;
(7)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8)“三无”项目若开工建设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十、建设工程领域,《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以下规定:
(1)须与分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合同中须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
(3)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工资的,须公示30日后,申请注销账户;
(4)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用工实名登记;
(5)须在项目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
(6)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7)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
(8)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
(9)每月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10)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11)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公示牌;
(12)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的,导致工资被拖欠,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