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公告】以拆“違”促拆遷,違法!

案情事項

上訴人(原審原告):

魏某

委託代理人:

劉光明,德凱徵地拆遷律師團律師

王保國,德凱徵地拆遷律師團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咸陽市秦都區古渡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

趙某,主任

原審第三人:

咸陽市國土資源局秦都分局

法定代表人:

權某,局長

原審第三人:

咸陽市秦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

趙某,局長

【勝訴公告】以拆“違”促拆遷,違法!

案件詳情

【勝訴公告】以拆“違”促拆遷,違法!

魏先生系陝西省咸陽市秦都區永安堡村村民。自2013年年初起,魏先生同本村村民王某簽訂了租地合同,承租土地2.4畝,並建設了鋼架彩鋼棚、平房、圍牆等設施,用於養殖肉種羊。當時國家提倡村民大力發展養殖業,魏先生以為依靠養殖生活會越來越好。

但,好景不長

2018年國家各處設立禁養區,魏先生的養殖場被鎮政府通知劃為禁養區。更為苦惱的是魏先生自被通知起一直未見到任何批文,並且被要求必須限期把羊處理了,否則沒有任何補償。因為賠償問題一直沒有談攏,魏先生的羊也一直在飼養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8年5月17日,魏先生的養殖場大門被貼上了一張限期三天拆除違建的通知。魏先生這就納悶了,自己的養殖場明明有合法手續,怎麼就成了違建?於是,魏先生找到鎮政府城建辦主任,得到的回覆竟是,“三天之內必須把羊處理掉,養殖場才可以保全,以後徵地也會給你做補償,否則就將你的養殖場當做違建強制拆除!”

三天?三天能改變什麼?

三天之內,魏先生要把養殖場內的180多隻羊低價處理,經濟損失十分嚴重。但魏先生還是照做了,再將羊低價處理的三天後,接到政府通知,包含魏先生養殖場的這塊地已被政府徵用。並且評估人員對魏先生的養殖場進行了測量。

魏先生一家因為養殖場已經關閉沒有了任何收入來源,生活沒有保證。因此在與鎮政府商談補償協議時積極爭取自己的合理補償。但一次次被告知自己的養殖場屬於違建補償很低時,魏先生崩潰了,拒絕籤補償協議。

直至2018年11月9日,在沒有履行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定職權的前提下,秦都區古渡街道辦事處內設機構土地城建辦公室主任周某組織人員使用挖掘機等機械設備,將魏先生建設的養殖場強制拆除,並毀壞了原告農用三輪車、打草機和其他物品。

此時,魏先生只能想到法律可以維護他的權益,於是他毅然決然的來到了北京京益律師事務所委託了德凱徵地拆遷律師團的劉光明律師、王保國律師。


律師介入

德凱律師團的劉光明律師王保國律師在瞭解魏先生的情況後,認為古渡街道辦強制拆除原告養殖場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權等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助力當事人魏先生向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被告咸陽市秦都區古渡街道辦事處於2018年11月9日強制拆除原告魏先生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原告在承租的2.4畝農用麥地全覆蓋建設非農設施用於養殖,業經甄別界定為違法違規的“大棚房”。關於大棚房問題集中專項整治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耕地保護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基於大棚房性質進而實施的拆除行為具有極強的政策性,因此該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故原告之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依法予以駁回。裁定:駁回原告魏某的起訴。

魏先生並未知難而退,而是在劉光明和王保國兩位律師的幫助下,繼續向當地法院上訴:

一、原審以被上訴人實施的拆除行為具有極大的政策性為由認定本案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屬於法律適用錯誤,依法應予撤銷。被上訴人拆除上訴人養殖場的行為屬於一種行政強制行為,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被上訴人拆除上訴人養殖場的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苑圍的情形,原審以政策作為依據,認定本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屬於違法行為。“大棚房”問題專項整治文件也沒有規定被上訴人的強拆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故原審認為本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二、原審一方面從實體上認定上訴人養殖場的性質及建設行為,另一方面又以“該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從程序上駁回起訴,明顯缺乏證據支持,認定事實不清,且自相矛盾。原審認定上訴人的養殖場系“大棚房”與事實和證據不符。

三、上訴人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主體明確適格,原審法院應審理本案。原審中,在上訴人書面申請追加咸陽市自然資源局秦都分局和咸陽市秦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案被告,且有證據證明他們共同實施被訴強拆行為的情況下,原審應依法將咸陽市自然資源局秦都分局和咸陽市秦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追加為被告,但原審卻將其列為第三人,屬於訴訟主體識別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指令本案由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撤銷原裁定,彰顯公平正義!

陝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訴訟。本案上訴人魏某認為被上訴人及原審第三人強制拆除其養殖場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原審裁定認為基於大棚房性質進而實施的拆除行為具有極強的政策性,

因此本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並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

應當指出的是,原審法院在第一次審理中以上訴人所訴被告不適格為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原審中上訴人申請追加咸陽市秦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咸陽市自然資源局秦都分局為被告,原審本應對上訴人的申請審查決定是否准許,但卻將咸陽市秦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咸陽市自然資源局秦都分局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缺乏法律依據。

【勝訴公告】以拆“違”促拆遷,違法!

德凱律師說

禁養區的管理政策以補償為前提,這與單純違章建築處罰是兩個概念,且政府作為行政協議一方當事人,應當公允、謹慎、誠信對待自身義務。

這個案件中都是很常見的因素:違章建築、禁養區、行政處罰,目前全國都流行以拆違手段促進各種行政目標實現,當事人甚至一度“談違色變”。任何法律問題行政機關都會通過違建這一主題打擊事主,從而降低管理成本。

在本案起訴之前承辦律師也再三研究、確認,但法官最終能夠剝離了不同行政概念,結合案件背景還當事人一公道實屬難得。德凱律師團也衷心希望解決實質問題的行政機關和法院能再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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