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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一男子欠下债务,隐瞒妻子以房抵债...】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胡某长期经营钢筋建材业务,被告王某欠原告钢筋款无法给付,以迎驾新村某门面房抵付,签订购房协议后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装修后用于经营。但由于被告将房屋用于抵押贷款,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抵押贷款结束后原告催促办理过户,被告以其妻田某不予配合为由推诿不办。无奈原告胡某只得将王某及其妻子田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胡某按对价向被告王某抵付购房款,被告交付房屋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该房屋买卖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胡某后装修经营已历经十年,被告田某从未向案涉门面房收过房租,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田某对该门面房买卖提出过异议,足以认定田某认可房屋买卖的事实,房屋转让协议应为合法有效,故无论田某是否在案涉购房协议上签字,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均无影响。
最终法官依法支持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田某在指定期限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顺利审结。
来源: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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