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對包庇賣淫、嫖娼活動如何處理?

1.關於窩藏、包庇罪的主體問題。本條所規定的構成包庇罪的主體必須是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

根據《刑法》第310條的規定,要構成包庇罪,行為人必須明知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但按照本條規定,只要是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 信,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構成包庇罪。也就是說,這些人員包庇賣淫、嫖娼中的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包庇罪,包庇賣淫、嫖娼違法活動(而非犯罪),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構成包庇罪。因此,該條文擴大了包庇罪的客觀表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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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單位的人員為在其他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通風報信,能否構成包庇罪。

《刑法》規定本條文的精神在於,由於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特定單位容易成為賣淫、嫖娼的場所,而在這些單位工作的人員基於其工作性質容易為在本單位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為了更有力地打擊賣淫、嫖娼活動,給這些單位的人員設置了《刑法》上“不通風報信”的義務。因此,本單位的人員為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不論其是值班時間還是下班時間,都構成包庇罪;而本單位的人員為在其他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通風報信的,因其幫助的對象本身即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故不應構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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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理解“情節嚴重”。《刑法》第310條對包庇罪的罪狀規定中並沒有“情節嚴重”這一要件,而情節嚴重的要加重法定刑。但按照《刑法》第362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必須具有“情節嚴重”的要件才能構成包庇罪。此處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通風報信的;致使大量違法犯罪分子躲避查處的;致使公安機關重大查處活動失敗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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