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導致買賣合同受到影響?企業可以這樣做

新冠疫情導致很多企業面臨各種合同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應該如何應對呢?

首先,在疫情發生以前已經簽訂買賣合同的,企業應當先判斷自己是否可能會因為完全無法履行:如果是,則企業應該及時向對方發出通知,以盡到告知的義務。

如果自己沒有收到對方的通知,建議還是要積極與對方溝通,核實對方是否可以繼續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

1.如果你是買方,要核實賣方是否能按原合同約定進行生產。

部分省、市、鄉、鎮還未解除交通封鎖、車輛管控等措施;很多企業因員工交通不便、隔離等原因被限制出行,導致人手不夠,無法滿足生產所需。這些都會導致賣方無法正常生產,進而無法保證合同約定能夠正常履行。

如果你是買方,為了防止自己簽署的原合同存在上述情況,一定要及時聯繫賣方,確認賣方是否能正常生產,是否能保證原合同能如約履行:如果不能,那雙方就要儘快確定原合同是變更還是解除。

2.如果你是賣方,要核實買方是否能按原合同約定按期足額付款。

因為疫情原因,大量企業面臨在原計劃創收歸零的情況下,還要承受房租、人工費、借款貸款利息等負擔,資金捉襟見肘:這就導致很多買方沒有辦法保證在原合同約定期限內足額付款。

如果你是賣方,一定不希望自己資金無法按預期回收。所以,一定要及時聯繫買方,確認買方最近的經營狀況,是否能保證按期足額付款:如果不能,雙方也要及時確定原合同是變更還是解除。

那問題來了,如果發生原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情況,是要變更,還是要解除呢?我認為,可以這樣判斷:

首先要看是否可以找到替代方案。

比如你是買方,要看賣方是否能找到第三方供貨,且保證交貨質量和交貨期限等重要事項按約履行:如果可以,那就可以考慮變更。

同樣的,如果你是賣方,要看買方是否能找到第三方代為付款,或者是否能找到其他買家接盤,又或者是否能提供“替代品”:如果可以,那也可以考慮變更。

但是,即使有替代方案,也要考慮是否仍要完全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

第一,關於交貨時間,由於各地方交通存在封鎖、管制等限制情形,原來約定的交貨時間可能無法完全保證。如果仍然按照原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履行,那替代方案就有可能會變得沒有可行性;

第二,關於交貨標準,由於第三方的加入,原來約定的標準可能會有所變化,或降低或增高(但交貨質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在此情況下,如果還堅持按照原合同約定的交貨標準履行,替代方案也可能會變得沒有可行性;

第三,關於交貨地點,如果原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位於交通封鎖管制區域,甚至位於疫情嚴重的地區,則堅持原合同約定,無異於明確表示解除合同。

第四,關於貨款金額,部分原材料可能會因為疫情的原因導致價格上漲或下跌,如果仍然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則可能會導致對一方顯失公平——這在未來可能會成為引起合同糾紛的導火索——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訴訟風險,建議可以酌情確定是否要調整貨款金額。

如果沒有替代方案可尋,或者雙方始終無法就原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那就考慮解除合同吧:畢竟及時止損,在當下也極為重要!

以上分析的是在疫情發生以前已經簽訂買賣合同的情況。那如果是因為疫情需要而臨時產生訂單,卻又沒能及時簽訂合同的呢?這裡有幾點提醒,需要你多加註意:

1.關於交易主體,也就是你和誰進行交易:

如果你接到的是公司的訂單,但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辦法簽訂書面合同,公司也沒有辦法辦理蓋章手續,只有公司人員在對接,那你就要注意了:因為有可能公司會認為對接人員不是為公司下訂單,而是為其個人下訂單。

也許看到這,你會覺得不可思議;但事實上往年已經有類似的案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可以考慮以下三步措施來保護好自己:

(1)確認訂單時,向對接人員確認其行為是否能代表公司;如果條件允許,最好讓對接人員在書面訂單上簽字。

(2)當公司具備蓋章條件時,及時與公司簽署書面的合同,並將已經履行的內容註明,並讓公司蓋章。

(3)如果公司不予配合,則可以通過發送書面函件的方式催促公司簽署;如果訂單沒有完全履行完畢,還可以考慮通過限期要求公司辦理的方式,來催促公司儘快簽署。

2.關於貨物類型、質量標準和數量:

因為沒有簽署書面合同,貨物類型、質量標準和數量很難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可以通過錄音、拍照、錄像、取樣、簽字驗收、發送函件等方式來固定(具體方式建議根據貨物種類具體判斷)。

解決了貨物類型、質量標準和數量問題,接下來就可以討論價格的問題了。

3.關於價格:

如果雙方在溝通時,確定了價格,並且通過前述方式進行了固定;又或者雙方及時辦理了結算,則那就不存在討論的必要了。不過因為疫情的緊迫性,有些訂單可能買賣雙方來不及確認價格就要趕製出貨,這種情況怎麼辦呢?我建議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確定價格:

(1)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該按照規定確定;

(2)沒有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可以按照下訂單時的當地價格進行確定;

(3)還可以考慮參考賣方同時期銷售的同類貨物價格進行確定;

(4)如果無法確定價格,還可以在訴訟中通過司法評估的方式進行確定。

有人可能會問: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

這個當然可以,不過在這個特殊時期,有些企業已經存在經濟困難;這種情況下,這些企業很可能無法提供履約擔保。所以,我建議不要強求。

最後的最後,作為一名律師,我必須要強調一個很重要的事,那就是:

留痕!留痕!留痕!

因為如果一旦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很可能會引起訴訟;到那個時候,這些留痕的文件,將會成為保護你的有利證據!所以千萬不要麻痺大意!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如果你還有其他與合同相關的問題,歡迎評論留言交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