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到底有多無恥才會與14歲養女談愛情?這不是愛情,是罪行!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裡寫道:“我原諒了他,因為這樣我才能活下去。你們不能原諒他,因為這樣其他女孩子才能活下去”。


最近鮑毓明的性侵案,一而在再而三的反轉,有他的聊天記錄,也有關於他的專訪報道,他為了推卸罪名,而一再強調自己與“養女”是戀人關係。


財新網更是趁機炒作,發出了一篇《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看文章內容,試圖將性侵扭曲成戀情。一個40歲的肥油大叔,竟然說一個14歲的女童相戀?


說他是人面獸心已經是委屈了人面獸心這個詞,再加上“財新”那篇毫無人性的文章,把這件事推進撲朔迷離的境地,大家怎麼口誅筆伐都沒有成效。


在人們都在聲討這樁血案的時候,“財新”卻站在了鮑毓明的立場,寫了一篇噁心死活人的文字。顯然大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沒有被文章洗腦成功,並對“財新”進行了質問。


要擁有怎樣的惡,才可以把自己包裹在一眾道貌岸然的頭銜中,坦蕩蕩的承認與14歲的孩子發生關係,再把它們合理化成你情我願的“愛情”?


要擁有怎樣的惡,才可以毫無內疚的把一個小女孩的人生攪得天翻地覆,把女孩因絕望一次次的自殺、因恐懼一次次的抗拒,都洗白為女孩愛而不得的“鬧”與“報復”?


後來“財新”頂不住壓力出來向網友道歉,但是他不該是對大眾道歉,而他應該是對李星星道歉,他扭曲的是一個人性最基本的道德底線,他扭曲了一個想要反抗的心。他想將性侵案反轉成為“洛麗塔”式的故事,洛麗塔是美國的一篇講述了一箇中年大叔與一個未成年少女的故事。


鮑毓明到底有多無恥才會與14歲養女談愛情?這不是愛情,是罪行!


1、不要把房思琪扭曲成洛麗塔


還記得臺灣林奕含,她長期被老師性侵,老師對她說這是“愛”,而她到最後也不得不對自己洗腦,不停強調自己愛上老師,為的是找回活下去的勇氣。


但是她最終還是自殺了,因為成年懂事後的她,不管怎樣對自己洗腦都無法掩蓋被性侵的事實。可是那個殺人不見血的惡魔竟然淡然地說與林奕含有過兩個月的交往。


那是禽獸所為,每次有這類事件發生,都會有那麼一類人,他們喜歡在受害人性身上找原因,儘管是對一個未成年的小孩也不會減少他們的刻薄。他們會雲淡風輕的說:“一個巴掌拍不響”、“女孩本身也有問題”、“這麼多人為什麼就會是她”、“她幹嘛不跑、為什麼不找大人”!


在林奕含事件的中就有網友惡毒的說:“還不是因為你騷!”對於這種人,我衷心的祝願他們,最好這輩子都不要遇到這種事。


這次的鮑毓明事件也一樣,他們習慣性的站在對立面,用脫離道德的視角去批判受害者,他們的文章都在暗示,有母親賣女兒的內幕,也有人反覆強調鮑毓明與女孩有戀人的成分。


他們不會想到受害者是長期性侵+控制+安全缺乏+自我保護下降造成的嚴重心理問題和認識混亂。


我們都沒有忘記2017年自殺的林奕含,她寫下自己被性侵的經歷,是用了“樂園”這個詞,這不僅僅是諷刺更多的是妥協。


在被性侵後她用“樂園”去解釋,她想到唯一的出口就是當成老師愛上她,而她也是愛老師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解釋當時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

只有“愛他”才會減少痛苦


實際上這種心理已經在認知上很混亂,混亂的時候會認為那是愛,而清醒的時候又會極度的痛苦,所以想報警想自殺,最終林奕含自縊。而李星星也有重度抑鬱,她有多次自殺行為。


這種行為已經嚴重不正常,而導致失常的原因,那就是她受過多次且重大的傷害,這種傷害就像刺在女孩身上的一把利劍,無論能否抽出都已經摧毀了她,傷痛也永遠會伴隨著。


2、沒有完美受害者


這樣的事件不是孤立,而是冰山的一角。從過去幾年對性侵事件的討論來看,與上述報道作者類似。從受害人身上找問題的人並不在少數,而這類論述一般著重於描繪這三個方面:

施暴者對受害者是關愛的;

受害者並不完全是被動的、純潔和無辜的;

受害者對施暴者是有愛戀的、感情的。


他們會認為只要滿足以上的三個原因,就可以推脫不存在性侵。就如文章中作者所說,“如果鮑毓明所言為真那麼李星星一邊收鑽戒,一邊尋求社會幫助”。這句話就表達了,送了戒指就可以證明不是性侵,李星星就不是受害者嗎?


很多人在的常態也認為,如果與某人吃過飯或者受過他的恩惠,那麼施恩者就有權做出任何行為。會認為當中已達成共識默認個中交易,在未成年案子裡,並不能理解為了:收到好處就不是性侵,而是因為想要性侵或者已經實施性侵才會給出好處!


鮑毓明到底有多無恥才會與14歲養女談愛情?這不是愛情,是罪行!


3、用討好和賄賂未成年人,以達到性侵目的。


一份採訪了91名對未成年性侵者的研究(Elliott, Browne & Kilcoyne, 1995)表明,這些性侵者中46%的人是通過物質禮物賄賂的方式,讓未成年人與他們保持性關係。另一份關於72名兒童性侵者的研究(Budin & Johnson, 1989)也同樣發現給錢、玩具、糖、香菸、啤酒等禮物是很普遍的獲取性好處的方法。


除了用物質進行討好之外,玩遊戲和展現更多的關心也是常用的手段。


還記得福州一男子石某(化名)與剛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安安(化名)通過某動漫購票網站相識。


石某瞭解到安安是一名初中生,且酷愛COSPLAY,便以免費為其拍照為由,將安安誘騙至福州市倉山區某酒店內強行發生性關係,並拍下安安的裸照。之後,石某竟以發佈安安裸照為要挾,又多次在倉山區某酒店內強迫安安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拍攝性愛視頻。


事後為穩定安安情緒,便於長期控制安安,石某還通過微信及支付寶給安安少量零花錢。期間,安安多次想要擺脫石某的騷擾與侵害,石某就以發佈裸照視頻、要求還錢、滋擾家人等方式脅迫安安。


最後是安安無法忍受至精神崩潰,才將實情告訴父母,然後再向公安機關報案。


所以在未成年性侵案件裡,並不是因為收到好處了就不是性侵了,而是因為想要或者已經實施性侵所以才給好處。


鮑毓明到底有多無恥才會與14歲養女談愛情?這不是愛情,是罪行!


4、成年人不該混淆了“愛”


“財新”作者也拿聊天記錄來說事態的形成,說李星星多次向鮑毓明表示愛意,並且有物質上的依賴。讓大家誤認為她不是被動性侵,而是一個主動求愛的女孩!


有愛意就說明不是性侵嗎?被長期性侵的林奕含也說過:我要愛老師,否則就太痛苦了。


也有很多將性侵理解為戀愛的經歷,前兩天有一名女生就在微博上揭露,她被大自己10歲的表哥性侵,而在這段經歷當中寫,強迫自己愛上表哥。

鮑毓明到底有多無恥才會與14歲養女談愛情?這不是愛情,是罪行!


鮑毓明到底有多無恥才會與14歲養女談愛情?這不是愛情,是罪行!


鮑毓明到底有多無恥才會與14歲養女談愛情?這不是愛情,是罪行!


鮑毓明到底有多無恥才會與14歲養女談愛情?這不是愛情,是罪行!


鮑毓明到底有多無恥才會與14歲養女談愛情?這不是愛情,是罪行!


這些都是受害人常見的心理對應,她們會認為自己被性侵了就代表著不乾淨。事實上,人要承認被性侵比強迫自己愛上加害者要難過十倍。


據專家估計,每100人中,就有1個是戀童癖者。你以為「戀童癖」這個詞太過遙遠,殊不知,惡魔就潛伏在你的身邊!


在中國,人們對戀童癖這一行為的嚴重程度,更是明顯的認識不足。


我們還記得張木易&Miki這對“情侶”。,8歲女孩愛上20歲音樂老師的“愛情故事”,當初還有很多人被故事“感動”。


在Miki的描述中,她8歲的時候就對張木易一見鍾情了,12歲那年被他告白,自己希望一成年就結婚。


很顯然,兩人戀情的第一步,是男方先跨出的。


在這段幼女與成年人的“戀愛”中,他們朝夕相處,一起泡溫泉、一起游泳、一起生活……


這些說明什麼?是真愛嗎?十二歲就戀愛,這難道不可怕嗎?我們想想自己十二歲時是否真的明白什麼是愛?反正我是不懂,更不可能會愛上大叔。可是這種細思極恐的事情,活生生被人扭曲成“感人的愛情”。


鮑毓明到底有多無恥才會與14歲養女談愛情?這不是愛情,是罪行!


5、要理性對待未成年人的認識不對等


施暴是體能的不對等,否則就叫對毆了,詐騙是信息的不對等,否則就叫交易了,孌童說白了是成年人利用小孩子的心智、閱歷、認知都和自己存在巨大的落差而進行的控制性質的犯罪,這種能叫戀愛嗎,正常情況下小孩子寧可想要一個奧特曼當男朋友也不會要他這樣的油膩中年男吧!


但事實上,這些對李星星“可疑”的描述,恰恰非常符合在未成年性侵受害者身上常見的心理——斯德哥爾摩綜合症。


斯德哥爾摩綜合症原用來形容被挾持者對挾持者產生了情感的紐帶,並且願意保護挾持者的心理現象。Dee Graham在《Loving to Survive: Sexual Terror, Men’s Violence and Women’s Lives》書裡提出,未成年性侵受害者也會對性侵者產生類似的依戀情感,並且這種現象非常普遍。


鮑毓明到底有多無恥才會與14歲養女談愛情?這不是愛情,是罪行!


在一篇專門描述未成年性侵受害者的斯德哥爾摩綜合症文章中(Jülich, 2005),作者Shirley Jülich指出她曾經採訪的21名受害者中有20名都表示自己對性侵者產生了複雜的感情紐帶。


Graham認為,四個條件會使得未成年受害者容易出現這種斯德哥爾摩綜合症:

認為對自己的生存有威脅

性侵者對自己展現出一些善意

孤立無援

認為沒有條件逃離


李星星的處境幾乎滿足了所有條件。


作為鮑毓明養女的她,本來就已經被原生家庭放棄了,就更加無法逃離她生活來源的鮑毓明瞭。


這種是對孩子的精神控制,會造成很嚴重的精神傷害,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裡,房思琪最後是瘋了,而李星星現在已經是重度抑鬱。


我們稍微理性點,就不會相信一個精通法律的副總裁會要跟一個年齡相差30歲的14歲小女孩談戀愛,而且打算結婚。


這個深諳法律的禽獸處心積慮,把幾年來忽悠小姑娘說的對他有利的證據都保留下來是為了什麼,不就是為了在暴露這一天能脫罪。


那些懷疑來懷疑去自稱兼聽則明的人,請你們設身處地想一想,假如自己有女兒,還會那樣懷疑一個諮詢了網上醫生才知道什麼是"性侵"的小姑娘嗎?還會想著案情會不會有隱情會反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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