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19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出臺了《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本次公佈的“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後簡稱“彙算清繳”)文件,正式文件與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總體無異,整理要點如下:
主要內容:
1、計算公式內加入“捐贈”;
2、明確了企業的義務與辦理細節;
3、申報資料需要留存5年;
4、可在“彙算清繳”時,選擇年終獎的計稅方式。
一、計算公式內加入“捐贈”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二、明確了企業的義務與辦理細節
“彙算清繳”的三種辦理方式未變:
1、自行辦理;
2、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
3、委託第三方辦理。
針對辦理方式上,本次公告主要對“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部分做了改動:
“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 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 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 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本條規定劃重點:
1、員工要求公司代為辦理“彙算清繳”,公司應當辦理;
2、公司需要給員工進行“彙算清繳”的培訓,輔導員工完成申報;
3、企業需與員工在4月30日前,簽訂相應的協議。
該條款明確了企業義務與相關細節。員工提出代辦要求的,公司除了應當代為辦理之外,還負有督促、培訓、輔導員工辦理的工作責任。需要公司代為辦理的員工,需要在4月30日前,與公司簽訂好相應的協議。正如前幾篇文章提到的,針對這件事,“HR部門”不僅無法置身事外,而且將會帶來一個不小的工作量。HR不要慌,“首個個稅彙算清繳服務套餐現已上市”,易路有專業的稅務團隊,為您提供全套的個稅解決方案!
三、申報資料需留存五年
“納稅人以及代辦年度彙算的扣繳義務人,需將年度彙算申報表以及與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稅額或稅收優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彙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公司和員工需要把“彙算清繳”的相關資料,留存五年,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四、可在“彙算清繳”時,選擇年終獎的計稅方式
關於“彙算清繳”的範圍,根據財稅〔2018〕164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不在年度彙算範圍內。例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彙算時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這使年終獎在計稅方式的選擇上,有很大的靈活度。對於2019年度內,已經發放過年終獎的企業,個人可以選擇不同的年終獎計稅方式,HR可以進行一次批量測算,哪種方式能使員工最大化的享受到減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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