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一杯牛奶就昏迷了,醒来发现躺在被告人床上

喝了一杯牛奶就昏迷了,醒来发现躺在被告人床上

作者:王如僧律师,如想了解作者情况,请点~~~


喝了一杯牛奶就昏迷了,醒来发现躺在被告人床上

2010年秋天,在一个饭局上,于某认识了赵某升,并断断续续的交往。

2013年9月份,于某生病治院,赵某升买了一些营养品、水果来医院看望于某,临走时还给了于某1000元红包。于某出院后,赵某升叫她到他家玩,于某同意了,当天晚上,赵某升与于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9月份,赵某升通过短信预约于某到他家做按摩,于某同意了。于某到赵某升家之后,喝了三袋赵某升为其准备的牛奶,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这个案件中,赵某升、于某均一致同意两人之间发生了性关系,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升声称于某是同意了的,两人是你情我愿;于某声称是被迫了,她喝下牛奶后就不醒人事了,赵某升在牛奶里下了迷药,她是被赵某升迷奸的。

那么究竟是自愿还是强奸呢?

由于事情发生的时候是在赵某升家里,没有任何第三人在场,也没有相关监控,所以究竟是自愿还是强奸,双方的直接证据均是自己的言辞证据。

喝了一杯牛奶就昏迷了,醒来发现躺在被告人床上

赵某升的辩解如下:2014年12月29日上午,我打电话给于某,叫她来我家给我做按摩,于某同意了,并叫我为她准备好牛奶,于是我就到商场买了一箱牛奶及几个苹果,下午一点多,于某到了,先吃了一个苹果,然后喝了三袋牛奶,然后说她想我,于是我们两人就去卧室发生了性关系,醒来之后已经下午三点多了,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于某接着去卫生间洗澡,洗完澡后又给我做了按摩,事后我给了于某300元购物卡,于是就走了。在这个过程中,我没有在牛奶中下药,也没让她吃过任何药,于某一直是清醒,自愿的,没有强迫行为。

喝了一杯牛奶就昏迷了,醒来发现躺在被告人床上

于某的陈述如下:2014年12月29日早上,姓赵的打电话给我,叫我给他做按摩,带点保健品给他,我同意了,并叫姓赵的准备好牛奶,因为我最近每天都要喝几袋来瘦身、美容,我来到姓赵的家里后,先去了一趟厕所,出来后姓赵的已经拿了一袋牛奶,还用嘴咬破了一个小口,我嫌他脏,用嘴把那个口撕大后喝了牛奶,喝完之后,姓赵的又递了一袋给我,我接过来喝光了,接着我又去了一趟厕所,出来之后发现茶几上放了一个杯子,杯子里装满了牛奶,姓赵的让我喝,我便喝了。喝完之后,我给姓赵的做按摩。一会儿后就感觉头晕,我就说有点困,姓赵的就说困的话就在沙发上休息一下,我接着就失去意识人,醒来之后,我发现我躺在卧室里,脑袋发沉,衣服很乱,下身很痛,脸上干巴巴的,有一股异味,用手摸了一下,像是精液的味道。我走出卧室,看见姓赵的在打扫卫生,就问姓赵的发生了什么事,姓赵的说看到我睡着了,就把我抱到卧室了,姓赵的还给我一张购物卡,我给他做了按摩,又给了他保暖内衣,所以就接下了。回家路上,我越想越不对劲,觉得很可能被强奸了,就报了警。

按照于某的说法,她分明是被赵某升下药迷奸了。为了证明这个主张,公安机关提供了证据如下:

第一份是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从于某的血液、尿液里检出了艾司唑仑。

第二份是鉴定报告,法医从于某的脸上、下身检测出赵某升的精斑。

第三份是医院的诊断证明,于某下身多处破裂口、红肿。

喝了一杯牛奶就昏迷了,醒来发现躺在被告人床上

根据上述证据,赵某升确实可能是在强奸。理由如下 :

第一,于某是下午三点多离开,五点多就报案了,报案很及时;

第二,从于某的体内检测出艾司唑仑,也可以与于某声称的迷奸相互印证;

第三,于某的下身多处破裂口、红肿,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是不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生理特征。

第四,于某与赵某升之间没有利益纠葛。案发后,于某也没有向赵某升提出过任何非法要求。

喝了一杯牛奶就昏迷了,醒来发现躺在被告人床上

可是本案的其他证据,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未必存在迷奸。

第一,赵某升、于某都声称于某喝了三袋牛奶,第一袋、第二袋是就着袋喝的,不可能被下药;第三袋是倒在杯里喝的,如果下药的话,那就是在第三袋里下了药,可是公安机关到了现场提取了那个杯子,进行检测后,发现该杯子确实残留了牛奶,可是却没有从杯子里检测艾司唑仑成份。另外,公安机关也没有从赵某升身上、住所找到任何关于艾司唑仑的东西。于某指控赵某升在牛奶里下了迷药,可是从装牛奶杯里却只检测出牛奶,没有检测出迷药,这是第一个令人生疑的地方。

第二,根据检验报告 ,于某血液中的艾司唑仑含量为300ng/ml,可是检验报告却没有说到这个含量是否可以令人晕迷了,如果可以令人晕迷,则可以晕迷多久。检察官在庭上声称,其通过网络查询,艾司唑仑被服后,20分钟左右就可以发生效力,1至2小时达到峰值,然后开始减缓,醒后会出现宿醉的不良反应,于某是下午一点到到赵某升家,三点多离开,刚好与药效时间一致。然而,检察官只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不是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士,其这个观点是从网络上查询得到的,不具有权威性。

喝了一杯牛奶就昏迷了,醒来发现躺在被告人床上

所以,根据本案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于某与赵某升发生了性关系,也可以证明于某体内存在迷药成份,可是迷药的来源却是不清不楚,于某是什么时候服用了这个药也是不清不楚,于某在赵某升家里的时候,该药是否达到了令于某晕迷的程度也是不清不楚,所以根据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于某与赵某升发生性关系时,处于晕迷的状态;既然无法证明处于昏迷状态,由于当时是在赵某升家里,没有第三人在场,也没有监控之类的证据,关于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于某的意志的证据,就只有于某的陈述。

于某说自己被强奸了,赵某升说于某是自愿,那究竟是强奸还是自愿,双方都没有相应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印证,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只能推定当时是自愿的;如果推定是自愿的,那么赵某升就不构成犯罪了,依法应该无罪释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