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海賊王”商標被擅用?

因認為“海賊王”圖文商標被擅用在“街機海賊王”手機遊戲中,北京隨手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將北京樂匯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訊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1萬餘元。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這起商標權糾紛案。據悉,該案因涉案商標與知名度較高的動漫作品《海賊王》名稱相同,而受到關注。

原告

被告侵害了其商標權

原告隨手互動公司訴稱,其系第6240023號、第6240022號“海賊王”圖文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並將涉案商標使用在其運營的“海賊王”手機遊戲中。樂匯公司運營的“街機海賊王”手機網絡遊戲,在“nearme軟件商店”手機軟件運營平臺發佈,使消費者誤認為是隨手互動公司的“海賊王”遊戲或者是與該遊戲相同系列的遊戲,分流了大量隨手互動公司的用戶群體。樂匯公司將“街機海賊王”手機遊戲發佈到訊怡公司經營的“nearme軟件商店”中,二被告共同侵害了涉案商標的商標權。

 被告

原告未取得涉案漫畫權利人許可

被告樂匯公司辯稱:隨手互動公司取得涉案商標沒有經過日本漫畫《海賊王》相關權利人的許可,不應受到保護;“海賊王”在手機遊戲領域己成為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該名稱不應由隨手互動公司獨佔使用;被訴標識在與涉案商標不構成近似,且使用的平臺和消費群體均不一致,不會造成混淆。

訊怡公司辯稱,其僅是遊戲發佈的平臺方,無法審查被訴遊戲是否構成侵權,無主觀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隨手互動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註冊商標權,應依法受到保護。樂匯公司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商品,即遊戲、相同的服務、計算機軟件安裝、下載等中,使用“街機海賊王”遊戲名稱及標識,是商標性使用行為。但該名稱及標識與涉案商標並不近似,不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街機海賊王”遊戲與隨手互動公司相關,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故不構成侵害涉案商標權的行為。據此,法院駁回隨手互動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樂匯公司使用“街機海賊王”遊戲名稱及標識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對此,法院考慮到:首先,“海賊王”文字本身有其通用含義,非臆造詞,涉案商標中除“海賊王”文字外的其他因素相對簡單,現有證據也未證明涉案商標經過使用取得了較高知名度,故涉案商標標識本身的顯著性較弱。

其次,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說明《海賊王》是日本漫畫《航海王》的別稱,二者均指向日本漫畫家尾田榮一郎創作的《ONEPIECE》漫畫作品,且在國內具有極高知名度。

第三,“街機海賊王”遊戲介紹中載明“其是樂匯公司開發的以海賊王為背景的橫版動漫格鬥RPG手機遊戲,遊戲中將再現超熱門經典動漫《海賊王》”,上述表述一方面可以說明樂匯公司已經明確表明了遊戲提供者,不會產生攀附隨手互動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業信譽的損害後果,也並無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故意;另一方面,考慮到日本《海賊王》動漫的極高知名度,相關公眾在看到“街機海賊王”遊戲名稱以及介紹後,較大可能聯想到的是日本《海賊王》/《航海王》漫畫或動畫,而非隨手互動公司的“海賊王”遊戲,即不易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與隨手互動公司或其遊戲有任何聯繫。

第四,樂匯公司提交的消費者調查報告也與上述結論相互印證,88.6%的受訪者認為包含“海賊王”字樣的手機遊戲是與以日本動漫《航海王(海賊王)》為題材的手機遊戲或與海盜有關的冒險類、動作類遊戲相關,僅有7.4%的受訪者認為“海賊王”是某唯一遊戲廠商開發的一款手機遊戲的名稱。

綜上,法院認為,被控侵權遊戲名稱及標識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涉案商標

本案的典型意義

通過考慮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強弱及知名度,合理判斷是否會造成市場混淆的可能性,從而界定註冊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及力度。商標的顯著性及知名度對於商標的保護強度和分析混淆可能性均具有重要影響。

本案中,涉案商標中所包含的“海賊王”文字在漢語中有其通用含義,非臆造詞,商標中除漢字外的其他因素相對簡單,故涉案商標本身固有的顯著性較弱,且在市場中存在更具知名度的動漫作品《海賊王》的情況下,隨手互動公司亦未通過後天的積極使用使涉案商標獲得區別於《海賊王》動漫的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這些因素均限制了涉案商標的保護範圍和力度。商標法所要保護的是商標所具有的識別和區分商品及服務來源的功能,而並非僅以註冊行為所固化的商標標識本身,如果使用行為並未損害涉案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導致市場混淆的後果,該種使用行為即不在商標法所禁止的範圍之中。

最終,法院認定,隨手互動公司雖在遊戲等服務項目中享有“海賊王”圖文商標註冊商標權,並使用在“海賊王”遊戲中,但樂匯公司經營的“街機海賊王”手機遊戲,並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或者認為與隨手互動公司或其遊戲有任何聯繫,故未侵害隨手互動公司的註冊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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