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誤以為試用期可以無故辭退員工,把試用期的人都辭退了怎麼辦?

linjiayan9103


公司人事誤以為試用期可以無故辭退員工,把試用期的人都辭退了怎麼辦?

【職場小龍蝦】分析重點詞:誤以為,無故,都辭退

【職場小龍蝦】觀點: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進行經濟補償;企業必須拿出不合格證明才能免於補償,或者重新召回試用期員工,對人事給予處罰。(小編不知道問這個話的是公司人員還是試用期員工,故給出2種觀點)

試用期辭退的規定

簡單的說,公司辭退員工,必須滿足《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合同)、第三十九條(員工犯錯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員工無過錯解除合同)的規定。(瞭解法律,本段下面可以跳過不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關於怎麼辦的分析

需要知道的幾個點

  •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許超過6個月。

  • 《勞動法》規定,企業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不滿6個月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

  • 《勞動法》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金額為補償金的2倍

員工方面

員工方面比較簡單,去找公司要求給出合理解釋。

  • 協商一致解決,公司要給半個月的補償金

  • 員工犯了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內容在上面),員工要求企業拿出合理證據,沒有補償及賠償。

  • 其他情況,屬於企業違法解除合同,需要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如果企業拿出證據證明員工犯了第三十九條,或者企業不予補償及賠償,可以直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員工極大概率獲勝,因為第三十九條相當繁瑣,企業幾乎不可能提出可靠有效證據)

企業方面

之前小編有提出關鍵詞:誤以為,無故,都辭退。很明顯責任方是在企業這邊,企業的具體做法有以下幾個:

  • 主動聯繫相關員工,召回繼續上班,同時給予人事相關人員處罰,平息員工怒火。

  • 主動與員工進行協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給予所以試用期辭退人員半個月工資補償。

  • 拖著等勞動仲裁;

  • 找出所有辭退的員工的違規(三十九條第2點)、不符合錄用條件(三十九條第1點)的證據,以《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為標準辭退員工。(四十條第2點的不能勝任,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並且支付半個月補償金,不大適用。)

關於違規或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儘量說服員工接受,否則就要說服仲裁委接受。違規:公司章程、違規時間、地點、相關處罰、人員認可簽字證明材料。

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的錄用標準、員工的考核標準、員工不符合考核的簽字認可證明材料。

【小結】被辭退,如果不是協商一致的,基本上員工只要去仲裁委,總能取得勝利。何況企業是批量辭退。不可能試用期所有員工同事違規或者同時不滿足崗位條件吧?仲裁委會認為故意招聘試用期員工。

@職場小龍蝦 手打不易,歡迎關注、點評

職場小龍蝦


你公司負責人事的,勞動法的學習還沒畢業吧!這樣的員工就是討債來的,是坑企業來的。

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有很多企業人事部門的專業水準真的不敢苟同,很多勞動仲裁的產生一部分是因人事部門對勞動法的漠視。

關於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勞動合同法是這樣解釋的:

【過失性辭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

【無過失性辭退】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試用期內被辭退員工屬於以上情形是合理的,否則是違法辭退。

怎麼辦

如果是違法辭退,建議去和公司人事部門溝通,儘量協商解決。

如果你公司態度堅決,執意漠視法律,可以到企業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維護權益。

與您分享職場故事


晴貴妃


勞動法中,對於試用期辭退員工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這裡有幾點需要注意:

  1. 需要企業自己舉證。企業要拿出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2. 不符合錄用的條件。企業要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條款,並要在員工的合同或者錄用通知中明確列出或有相關的說明。

所以企業肯定不能無故辭退試用期員工。

這個鍋人事不能背。

公司人事以為試用期可以無故辭退員工,所以把試用期的人都辭退了。

人事說白了就是一個普通的員工,她有權利辭退員工嗎?或者說有權利辭退試用期員工嗎?

肯定沒有這個權利,人事只是執行領導,執行老闆,執行公司的決定而已。人事只是個執行者,所以辭退員工這個事情,不能指責人事。

人事可以不背鍋,但是人事關於勞動法知識的匱乏,遲早會給公司帶來麻煩。

假如本事情真的是人事做的,那麼會因為她的工作失誤,引來被辭退員工的勞動仲裁,或導致企業付出相應的賠償。

按照勞動法規定,人事這樣的做法已經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已經嚴重失職,已經給單位造成損失。

而這些已經足夠被公司辭退了,也就是說這個人事符合辭退條件,最應該把她辭退。

最後說一說,人都辭退了,怎麼辦?

企業還缺不缺人,如果企業正在用人之際,不妨從辭退員工中挑選一些相對合格的人,把他們重新叫回來上班。

當然,也可以繼續招聘員工,對後續進來的員工,希望人事不要再犯同樣的錯。

萬一有被辭退的員工不甘心被辭退而提出勞動仲裁,那麼企業要做好相關的準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