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求加班,員工有權利拒絕嗎?你怎麼看?

田心姐姐呀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工作,稱為加班加點。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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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公司安排的加班,我仔細梳理了全國法院的判決,發現很多法院判決員工拒絕加班的行為屬於違紀行為,他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幾點:

1.員工不能拒絕公司緊急任務的加班;

2.根據員工的工作崗位性質。需要加班的,公司有權安排加班,員工無權拒絕;

3.公司安排員工在合理範圍之內,比如說36小時之內的加班,員工無權拒絕;

4.員工提前申請了加班,但是又中途不去加班,屬於違紀行為;

因此有些企業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予以解僱,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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