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回A門檻下調,科技領先者200億市值可申請

紅籌回A門檻下調,科技領先者200億市值可申請

4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已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和尚未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CDR,標準都大大降低。

對於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要求做出調整,提供兩條標準供選擇。一是市值不低於 2000 億元人民幣;二是市值 200 億元人民幣以上,且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對於尚未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境內上市,最新《試點公告》明確,企業需要在申報前就存量股份減持等涉及用匯的事項形成方案,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試點公告》實際上降低了紅籌企業境內上市的門檻。

2018年6月6日,中國證監會曾發佈《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對符合一定件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尚未境外上市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的時點做出明確。

其中規定,已境外上市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CDR,市值應不低於2000 億元人民幣。 當時滿足這一條件的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僅有約5家,即阿里巴巴、騰訊、百度、京東、網易。大多數中概股都無法達到市值要求。

相比而言,最新《試點公告》將標準增加為二選一,企業可以選擇2000億市值門檻,如果科技實力過硬則可根據規定選擇適用200億市值門檻。

2018年發佈的《監管辦法》對尚未境外上市試點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CDR也有較高要求,需滿足以下2套標準當中的至少一套。

一是最近一年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 30 億元人民幣,且企業估值不低於 200 億元人民幣,企業估值應參考最近三 輪融資估值及相應投資人、投資金額、投資股份佔總股本的比例, 並結合收益法、成本法、市場乘數法等估值方法綜合判定。融資 不足三輪的,參考全部融資估值判定。

二是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能夠引領國內重要領域發 展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的高新技術企 業,研發人員佔比超過 30%,已取得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 100 項以上,或者取得至少一項與主營業務相關的一類新藥藥品 批件,或者擁有經有權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和引領作用的 核心技術;依靠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具有相對優勢的競爭地位,主要產品市場佔有率排名前三,最近三年營業收 入複合增長率 30%以上,最近一年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 10 億元人民幣,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合計佔主營業務收入合計 的比例 10%以上。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且擁有較強發展潛力和市場前景的企業除外。

目前對於未上市紅籌企業境內上市,科創板及創業板都有最新規則。

科創板要求,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 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 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標準中的一項,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100 億元;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50 億元,且最近一年營 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 5 億元。

創業板與科創板要求基本保持一致,不同的是,創業板要求最近一年利潤為正。

4月27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徵求意見稿)》規定,符合相關規定且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在創業板上市。

具體而言,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 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 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在創業板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 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標準中的一項,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100 億元,且最近一年淨利 潤為正;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50 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 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 5 億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劉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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