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扶老人反被訛20萬,男子含冤跳河自殺,訛人應當入刑嗎?

【案例】

2013年12月31日13時,吳偉青駕駛自己的摩托車出門,在路上遇到老人周某拄著柺杖走在路中間,騎車超過老人後,發現老人摔倒在路中間,隨即停車去扶老人。但兩人卻因是不是吳偉青撞倒老人的問題發生爭吵,後在附近村民協調下,吳偉青與村民一起將老人送往醫院治療。

送醫之後,老人繼續誣陷是吳偉青撞倒自己的,並要求他賠償自己20萬,吳偉青在巨大的精神壓力下選擇拋妻棄子,跳水自殺。在知道吳偉青自殺後,周某沉默了好久,終於主動承認是自己摔倒的。之後,當地警察也給出鑑定意見,鑑定出周某摔倒時雙方沒有任何碰撞或刮碰。

可惜,這份遲到的正義,吳偉青自己卻永遠也不知道了。

好心扶老人反被訛20萬,男子含冤跳河自殺,訛人應當入刑嗎?

訛人應當入刑嗎?

2006年南京彭宇案開啟了老百姓不敢扶人的先河。

彭宇案的判決理由是以“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送醫之後,老太太家人來了,彭宇可以自行離開但是並未自行離開”,“沒有責任為什麼要墊付200塊錢”等理由認定彭宇的責任。

其實本案的證據可以充分證明彭宇在本案中存在過錯,但是法官用了一種違背道德觀、社會主流價值觀的情理推斷來證明彭宇的責任,將彭宇對傷者的救助行為作為證明彭宇在事故中存在過錯的證據,

這樣的證明無疑否認了做好人好事的價值,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可以說,這份判決讓我們社會的道德觀起碼倒退了50年。

好心扶老人反被訛20萬,男子含冤跳河自殺,訛人應當入刑嗎?

自此案之後,看到老人摔倒,大家也不敢去扶了。偶爾有膽子大的,卻也要邊錄像邊扶,來此證明自己的清白,也有“聰明”的老人在摔倒被扶之後學會了訛人。

2008年,河南大學生李凱強扶摔倒的位老人,因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一審被判賠償7.9萬元;

2016年,南寧一老人摔倒路邊6小時,無人敢去扶,最終死亡,家屬起訴後在庭審中強烈譴責不扶人的路人;

2017年,江西省三名學生扶摔倒老人反而被老人訛詐十多萬,幸好有監控證明清白,事後老人因年齡超過70歲未被拘留,僅僅被警察思想教育“半小時”;

......

好心扶老人反被訛20萬,男子含冤跳河自殺,訛人應當入刑嗎?

訛人應當入刑!只有讓訛人的行為付出巨大的代價,才能遏制這種缺德的行為!才能讓好心人敢做好心事!

訛人,是一種以虛構事實來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定性。為什麼不大力打擊呢?就比如江西這個案子,老人訛詐10多萬完全可以以詐騙罪(未遂)來判刑,這麼惡劣的行為僅僅被思想教育“半小時”,會造成什麼影響?影響就是,心存噁心的人看到訛人的代表這麼小,利益這麼大,就會選擇去作惡;心存善心的人看到因沒有證據自證清白要賠償後,就不敢去行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面對這些衝擊老百姓道德觀,擊毀社會價值觀的醜陋行為,必須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狠狠地打擊。讓見義勇為的人受表揚,讓訛詐他人的人受懲罰。只有到某些人不敢去訛人,被訛時不需要自證清白的時候,大家才敢去放心的去做個好心人。

大家對訛人的行為怎麼看?需要嚴厲打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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