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公喪母地丁憂,萬里江山盡白頭”,宋朝政府官員的丁憂制度

文:歷史最前沿

丁憂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的一項獨有的政治制度,其廣泛存在和實行於中國的各個朝代。丁憂制度在本質上強調的是儒家的倫理綱常思想。在形式上具體表現為:當古代官員的家中有長輩去世時,無論其官職多高,都需要離開職位回家為尊親守孝

丁憂制度的發展在宋朝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宋朝統治者認識到丁憂制度是牽制朝廷百官維護集權統治的重要手段,於是在禮法和國家法規、律令等方面都強調了丁憂的重要性,用以維護封建統治的秩序性。

“天公喪母地丁憂,萬里江山盡白頭”,宋朝政府官員的丁憂制度

官員解官回家守孝

一、宋朝統治者以孝治國,對官員丁憂制度做出了全面、具體的完善與發展

宋朝對官員去官守制對象的規定見於令文,北宋見於《假寧令》南宋見於《服制令》

“《天聖令》卷二十六《假寧令》:諸喪,斬衰三年、齊衰三年者,並解官。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其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皆為生已者。)其嫡、繼、慈、養,或改嫁或歸宗經三年以上繼絕,及父為長子、夫為妻,並不解官,假同齊衰期。”

丁憂解官服制主要包括:斬衰三年、齊衰三年、齊衰杖期、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庶子為後為其母、為父後者為出母與嫁母。宋朝官員除了在父母和祖父母去世需要離職服喪以外,還有輕喪去職和持服三年的情況。

公元1052年,宋朝吉州司理參軍祝紳由於年幼時就失去了雙親由兄嫂撫養長大,所以在兄嫂去世時祝紳請求能離職回去為兄嫂服喪。本來兄嫂去世是屬於輕喪的一種,但是宋仁宗感念祝紳的孝心,應允他解職回家為兄嫂守孝。

除了親人去世解職守孝的情況,在南宋時還出現過官員為上級服喪的現象,南宋官員李庭芝感念上級官員孟珙的知遇之恩,在其去世後,特地請命護送孟珙靈柩回鄉,甚至還辭官為孟珙服喪三年。

宋朝對於官員解官服喪範圍的寬泛也體現了宋朝統治者用孝道來治國的統治理念,總體上宋朝統治者對於官員要求辭官服喪的請求都是支持的,對於孝道較為重視。

“天公喪母地丁憂,萬里江山盡白頭”,宋朝政府官員的丁憂制度

宋朝官員解職守孝

宋朝統治者對於官員離職服喪的請求基本上在不妨礙公務的情況下都是支持的,對於官員辦理丁憂離職的程序也有一定的規定。官員在解官離職時要向所在機構的長官遞交離職申請,再由御史臺對申請進行核實,核實通過的官員即可離職回家奔喪。

如果遇上官員因出差而錯過家裡喪事消息的,就由本家族的親人將喪情通過當地政府上報給官員所在的部門,等待後續處理。解職回家奔喪的官員在離職時需要把歸家的日期和所任官職等情況登記在御史臺,方便官員服喪結束重新入職。在服喪日期的規定上是以遭遇喪事朝廷給假算起,到服喪結束為止。

二、宋朝政府對丁憂官員提供人力物力財力上資源的支持,保障丁憂官員的正常生計

對於古代官員來說,家裡尊親去世不僅會帶來心理上的傷痛,還會因為解官回鄉、失去收入來源而帶來生活上的壓力。

在宋朝早期經常會出現回家服喪的丁憂官員因為失去收入來源承受巨大的經濟壓力而生活落魄的情況,宋朝統治者為了維持朝廷的穩定運作

支持社會的孝道風氣,對丁憂官員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支持,保障丁憂官員維持正常的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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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解官回鄉

宋朝丁憂官員在遇到尊親喪葬時,在離職回家過程中花費的人力財力對於官員來說也是一項財政負擔,官員向朝廷上奏,請求允許朝廷解決丁憂官員回鄉所需承擔的各種負擔,並對在外出差需要歸鄉的服喪官員提供相應的交通工具,用來解決官員回鄉的困難。

宋朝時期國家喪葬事宜比較隆重,很多清貧的官員沒有財政基礎去對親人進行厚葬,宋朝政府規定對於官職品級高的官員在遇到尊親喪葬時,國家會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如宋代李燾所著的《續資治通鑑長編》中記載:

“熙寧三年十月戊寅,以宰臣陳昇之母卒,輟視朝。詔升之母歸葬潤州,差內臣一.員緣路管勾,歸葬所須,並從官給。”

但是對於那些低品級官員來說,他們往往需要別人的資助才得以使親人順利下葬,如仁宗慶曆四年,參知政事范仲淹在奏章中稱:

“涇州保定知縣、大理寺丞劉襲禮丁父憂,家貧起發不得,與錢一百貫文;又虢州推官、監環州入中陳叔度丁父憂,家貧無依,與錢五十貫文。”

但是對於那些官位低的官員來說,由於本人俸祿就比較低經濟基礎薄弱,又沒有朝廷的財政補貼,往往在父母去世時會出現很長時間不下葬的情況。丁憂官員在解職服喪期間由於不擔任任何國家的職位,在俸祿收入上會有相應的減少,宋仁宗時期官員上諫

皇帝對丁憂官員的俸祿進行改革

“天公喪母地丁憂,萬里江山盡白頭”,宋朝政府官員的丁憂制度

孔子講解以君臣父子為代表的儒家綱常倫理

在公元1043年,皇帝下詔規定三司副使以上的官員在線遇到尊親喪葬時解官回鄉,仍然領原先的俸祿,武官在沒有戍邊任務時解官服喪也是續領之前的俸祿。這項規定在官員的品級,官員的服喪範圍以及官員是否在執行任務上都做了相應的規定。

在領取全部俸祿的官員分級上規定皇室宗親在離職服喪後仍然領取之前的俸祿,或者一些特殊地區的官員在丁憂期間朝廷也會特別給予全部俸祿;而對於宰相和其他重臣在丁憂期間國家也會給予一半的俸祿。朝廷除了會在官員丁憂期間繼續給予官員一定的俸祿支持,還會賜予官員錢財和其他物品的賞賜。

宋朝政府還規定在外地服喪品級較高官員可以借住當地官府的居所,不同官位的官員還可以按品級租住不同數量的居舍。宰相重臣可以租住五十間,太中大夫可以租住四十間,步軍副都指揮使以上可以租住三十間。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外地丁憂官員的日常生活,有利於丁憂制度的順利實施。

丁憂官員在服喪期間言行舉止都要符合禮法的規定,遵循個人生活以及社會生活的行為準則,在服喪期間要按照傳統讀禮書,在待人接物上要舉止有禮。宋朝要求丁憂官員在服喪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禮法的規定,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量力而行無需過分強求。面對舉止行為有違禮法規定的丁憂官員,宋朝也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懲罰

宋朝官員在喪期結束後按照守制應該儘快回朝重新上任,在丁憂官員重新任官的制度上宋朝政府也有相應的規定。御史臺根據朝廷丁憂官員離職前在御史臺登記在案的信息對官員的重新任職進行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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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回京述職

對於品級較低的官員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下,一般按照吏部的分配進行官位任職,這些丁憂官員在喪期結束後需要向吏部提交相關的重新任職的申請,然後到吏部參加選舉候補的官員差遣活動。

吏部在接受到這些官員的復職申請後,會按照官員在解職離任前所留下的記錄對官員丁憂過程中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核,對於通過審核的丁憂官員,吏部會根據相應的資料為官員規劃適合的官職進行上任。

丁憂官員達到守孝期限後,在官職選調時具有優先權,例如官員在之前部門的任期還沒有滿就因為尊親去世而丁憂歸鄉,在其守制期滿了以後參加選調考核時,離職前的工作經驗和工作時間也會算入相應的任期內。

公元1027年,宋仁宗下發詔令規定守制期結束後的丁憂官員具有優先參與選調的資格,宋朝還規定丁憂服闋的官員不能在待闕達到三個月以上時間的官員之前復職。這些規定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丁憂官員因為解職服喪帶來的各項問題。

三、宋朝初期選拔孝子來擔任國家的官員,後期國家對官員需求較大,在丁憂守制上適當放鬆了要求

宋太祖趙匡胤在位期間由於北宋政權建立不久,國家經濟政治各方面都不是很穩定。為了維護國家統治的穩定,宋太祖選拔了一些知名的孝子來擔任國家的官員,讓官員的“孝”轉化為對朝廷的“忠”,達到“忠孝一體”。宋太祖對於丁憂官員違背禮法的懲處也是十分嚴酷,有時甚至會施行連坐的懲罰。

“天公喪母地丁憂,萬里江山盡白頭”,宋朝政府官員的丁憂制度

宋真宗年間,宋朝政府出臺了許多有關丁憂方面的制度。在這一時期,宋朝國家形勢日益穩定,人民生活富足對於精神文化方面更有追求,社會要求以孝為先,尊崇孝悌子弟的風氣更為盛行。這一時期,統治者對於官員丁憂的規定更為嚴謹,丁憂官員所要遵從的禮法也更為嚴格。

這一時期的宋朝在關於官員丁憂守制方面的風氣十分濃厚,後來由於國家局勢較為緊張,面臨著各方勢力的威脅,需要有官員能夠帶兵出征守衛國家,所以在一些武將的丁憂守制上適當放鬆了要求,這些官員可以在服喪期間要求停止守喪出兵衛國

丁憂制度在我國古代社會發揮著極大的作用,它是儒家傳統倫理綱常與國家政治制度的結合。統治者為了強化皇權,通過發展丁憂制度來培養臣民的孝道觀念,從而將這種孝道轉化為對國家的忠心,來維護朝廷的正常運轉,鞏固封建統治的穩定。

宋朝的統治者通過對丁憂制度的不斷髮展更新來建設宋朝社會的孝道文化,在整個社會形成了一種追求孝道,遵循傳統禮法的社會風氣,加強了對於國家官員以及底層人民的思想精神控制,維護了國家的封建統治。

參考文獻: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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