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稱“酷刑之最”的凌遲,那麼痛苦殘忍,為何犯人不選擇自盡?

大家在看歷史題材的影視劇時,經常會見到罪大惡極的犯人遭受凌遲酷刑,也被稱作是“千刀萬剮”。

這大概是我國封建社會死刑中最殘酷的刑罰了,從遼代入律一直延續到清末,存在了一千多年,堪稱“酷刑之最”。

堪稱“酷刑之最”的凌遲,那麼痛苦殘忍,為何犯人不選擇自盡?


其實這種刑罰的由來很早就有了,南朝時,宋後廢帝劉顯就親手割過人,北齊皇帝高洋也喜歡用這種手段殺人。只不過那時候這種手段還沒有入律,但是相關的記載挺多的。

北魏皇帝拓跋珪的兒子拓跋紹弒父叛亂,叛亂平定後,

“宮人為內應者十數人,其先犯乘輿者,群臣於城南都街生臠割而食之”。

東魏時, 高洋的哥哥高澄在晉陽被殺,

“時太原公洋在城東雙堂,入而討賊,臠割京等,皆漆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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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凌遲正式規定為刑罰是在元朝。一開始是對漢人宣揚威權的手段,後來元朝用凌遲來懲罰“惡逆之極者”,成為特殊犯罪的常見刑罰。當時的凌遲一般在幾十刀到上百刀,還稱不上是“千刀萬剮”。

明代法律也明確規定凌遲為死刑之一。據《大明律·刑律·盜賊》記載:

“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

這一時期,凌遲一般都超過了千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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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延續明朝的制度,但是刑罰沒有那麼嚴重。乾隆年間,涉及到文字獄的案件經常會判凌遲,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罪犯真的就被凌遲了。

而而其他倫常之罪、兇殘與不人道之罪等兩大類犯罪,尤其是強盜罪,則會處以凌遲之刑。這種刑罰制度,一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廢除為止。

古代在執行死刑的時候,是允許老百姓圍觀的,甚至可以近距離觀看。可怕的是,有很多人以看這種殘忍的刑罰為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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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凌遲,最著名的要數崇禎皇帝處死的兩位名人了:一位是定罪為“叛國通敵”的袁崇煥,剮了3543刀,剮下來的肉也被人給吃了;一位是天啟進士鄭曼,鄭曼的罪名是棒打後媽,奸 兒媳,奸 妹。被剮了3600刀,肉賣給了別人做成了藥的原材料。

既然凌遲如此的痛苦殘忍,那為什麼犯人不想辦法自盡呢?原因也很簡單,古時候的重刑犯手腳都被木枷腳鐐鎖著,行動都不便,更別說自盡了。

那有人就要問了:為什麼不咬舌自盡呢?其實這是一種電視和小說裡經常會出現的情況,實際上並不能保證就能有效,反而很有可能會弄巧成拙,讓自己更加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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