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柳州交警機動大隊開展整治非機動車違法駛入機動車道的專項整治行動。一名男子因駕駛電動自行車駛入機動車道,被民警攔下並依法開具交通違法處罰決定書。
吳某在處理違法行為時,質疑民警執法,並不斷向民警索要執法證。
民警先是向其展示了人民警察證,並明確表示人民警察不需要執法證!但吳某仍不依不饒,多次妨礙民警正常執法。
蜀黍家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法不需要出示相關執法資格證。警服、警銜、警號及人民警察證就是合法的執法憑證。
吳某口中的執法證,全稱為“公安機關執法資格證書”,而公安機關的執法資格證書只限公安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
公安機關本身就是執法機關,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身著制服佩戴警銜警號,完全可以示明執法主體身份,不存在所謂“執法證”一說。
最後警方再次提醒:執勤人員在疏導交通或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廣大群眾應依法積極配合,一旦採取過激手段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公安機關將會對違法者涉嫌妨礙公務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來源:柳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