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犯罪人,這回我信了

我記得在大學學習到實證主義法學派時,老師都著重介紹意大利法學家龍勃羅梭的

天生犯罪人,言下之意,這類人是難以改造的,只能肉體消滅了。


當時懵懂的我,幾乎不會相信還有這樣的理論。我一直以為所謂天生犯罪人,大體上就如三國時的魏延,天生反骨。可這回,我真的信了,天生犯罪人是存在的。


大連女童被害案,案發到現在已經三天了。隨著媒體的對焦,越來越多的信息得以披露。蔡姓男童“前科”累累,多次在小區內尾隨年輕女性,甚至有掀起別人的裙子的過分之舉,其父母不去教育蔡童,反而和被害女子發生爭吵。一味縱容之下,直至釀成慘劇。


未成年人犯罪,不能承受之重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20日下午,大連沙河口區的女童琪琪,上完美術補習班準備回家,途中遇到13歲的蔡某。蔡藉口需要幫忙,將琪琪誘騙至家中。試圖強姦琪琪,遭到琪琪奮力反抗。蔡惱羞成怒暴力毆打琪琪。


請注意蔡童體重已經接近140斤,堪比成年男性。琪琪在遭到重擊之下,意識昏迷。蔡某唯恐事情敗露,用尖刀猛戳琪琪,奪其性命,並拋屍灌木叢。


琪琪才10歲,人生剛剛起步,就被蔡某斷送。而蔡某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無法啟動刑事追究程序。


如此嚴重的犯罪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事例,這不是第一起。


2016年廣西一未成年人連殺三名兒童,為了逃脫警方追捕,先後步行或騎車,一路逃亡。


2016年6月13日,四川金川,13歲的方某為了搶一部手機,將23歲的女老師燒成重傷。


無有獨偶,就在近日,媒體又報道,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某中學學生不滿老師管教,居然用磚頭擊打班主任。從流露出的視頻來看,十秒重擊老師九下,磚磚致命。好在被其他同學攔阻,該老師沒有成為磚下游魂。慶幸的是這個學生達到14週歲,刑事程序如期啟動。


那麼大連的琪琪呢,花樣年紀殞命歹徒,而歹毒的蔡某不用坐牢,只是收容教養三年。對於未成年人不用坐牢,蔡某明知故犯。事後,從蔡某的朋友圈中可見一斑。13歲,成了免罪金牌。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行嗎?


作為一名法律人,我很震驚。這幾年,未成年人犯罪而無法追究刑責的事情越來越多。


到底是誰之錯?


強烈要求追責的呼聲漸高,甚至有人說未成年人保護法成了未成年犯罪保護法(這一點需要澄清,犯罪問題規定在刑法裡面),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再自然不過的想法。


但理性派的立場也非常鮮明,暫時不宜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理由如下:


幾乎每一個人都有犯罪的基因,犯罪是人類社會屬性的概念,而不是人類自然屬性的概念。從這個意義上說,未成年人殺人犯罪不是自然之罪,而是社會之罪。既然是社會之罪,那麼社會就有教育孩子的責任。


不能對孩子啟動刑事程序。同時誰又來評估孩子的人身危險性呢?家家都有孩子,如果他們一旦被宣佈為犯罪,那麼……


這是一個貼標籤的社會,一旦被貼上罪犯標籤,他們後面的人生,該怎麼辦?


另一個常見理由是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缺乏對事物的正確理解,容易衝動。用刑法術語表述就是缺乏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所以一開始就不能將未成年人納入刑事責任主體。綜合考慮,刑法此採用了14週歲,作為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分水嶺。


我還聽過一種聲音,如果將未成年人投入監獄,我們要新建多少監獄,耗費多少納稅人錢財。這似乎又是來自法律的經濟分析。


有限下降刑事責任年齡,好不好?


作為社會人,我們時常遊走在情感和理性之間。好不好,行不行,常常折磨地我們不知道該往左行還是右拐。


我試圖回到刑法的本源:刑法的本源是什麼?報復。我想一定是報復,是用一種國家體系的暴力取代私人復仇。通過規範化的刑罰體系,使得社會不會消彌在侵害和復仇中。


通過這個思路我們就不難發現,當出現嚴重罪行的時候,如果事情已經無法挽回,那麼當事人付出代價乃至嚴重代價就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可一旦這麼順理成章的訴求都不能滿足,私人復仇就必然抬頭。


大連琪琪案正是如此。在看某某頭條下面的留言時,有一個自稱被害人家屬的人稱:如果法律管不了,我們家人管。為的就是給琪琪一個公道。


姑且不論是否系被害人家人所發,至少反映了當下的一種態度。這條信息點贊量頗高。說明了樸素的正義觀永遠活在人們心中。


(1)14週歲不是個魔咒


如前所述,未成年人不如成年人能控制自己,這是一個生理現象。但14週歲只是一個立法技術。我們的刑法修訂於1997年,已經22年過去了,人們的生活水準發生很大變化。


現在的14週歲孩子的心智水平都接近過去的16歲,甚至更高。民法總則都將相對民事行為能力調整至8歲。刑法還有什麼理由如此矜持。你看蔡某才多大的娃,對異性產生不可遏制的衝動。


同小區的一個女子在網上發帖稱,如果不是當天家裡有朋友和她的寵物狗,被姦殺的就是自己。在事前和事後,蔡某還和被害人家屬搭訕,心理素質堪比成年人,這樣的心智足夠成熟。也許有人說,我只以蔡某為個案,缺乏大數據分析。這一點我不否認,下面我們再聊。


(2)社會責任,等於人人無責


教育,既是阻卻貧窮的有效武器,也是防範犯罪的天然鴻溝。


但教育絕不單單是學校的事。把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推給社會,那麼等於學校、家庭乃至社區都要背鍋。說好的刑責自負呢?既然行為人用自己的犯罪行為向國家發出要約,憑啥要其他主體承擔刑罰的承諾。


再說社會主體那麼多,誰去承擔這個責任?怎麼承擔這個責任。總不能讓校長去坐牢。說到底,所謂社會責任就是沒有人為此買單。社會各方面只有在犯罪行為發生前的教育和阻止的責任罷了。


(3)刑法的主要功能就是報復


體系化的國家報復取代了私人復仇。但國家應當發動刑罰權而不能發動時,要麼是這個社會錯了,要麼是法律錯了。有人說,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動不動施用刑罰,會造成累犯、再犯。


我就納悶了,我們查處的不少犯罪都是成年人犯罪,特別是盜竊犯罪,再次犯罪率極高,為何不對這類犯罪輕緩化或者出罪化。


蔡某殺人和盜竊,哪個對法益的傷害更大。不要動不動就談教育和感化,如果能教育和感化,就不會釀成今天的惡果。


我一直堅信,刑法作為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其他法律都不能搞定,刑法再不出手,這個保障法就成了廟裡的金剛,樣子唬人罷了。刑法不應承擔過多的教育職能。


(4)刑法的謙抑性還是要有的


從我接觸刑法開始,聽得最多就是刑法需要謙抑。張明楷老師說,謙抑是針對刑事立法,而不是刑事司法。針對未成年人,也不是能犯下刑罰規定的所有之罪,對其最大限度的保護(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每個國家的義務。


因此,能不能將極其嚴重的罪行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事實上,我們的刑法已經對八大嚴重罪行,規定了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這裡是不是有必要再度適當調整。


琪琪的悲劇不是第一例,但希望是最後一例


讓法律的歸法律,教育的歸教育。


對待天生犯罪人,刑法不應缺位!



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

公訴處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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