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徵地每人補6萬,因為我嫁出去了,村裡就不給,這合法嗎?

俗話說:“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你嫁出去了就不再是我們村的人的, 以後跟我們村也沒有任何關係。

很多農村現在還有這樣的習俗,嫁出去的女兒就不能再享受包括徵地補償在內的 任何權利,這樣的“村規”到底合不合法呢?

每人6萬的徵地補償款,因為嫁出去了就沒有

蘆女士是新鄉市開發區東楊村村民。2006年12月23日,蘆女士與延津縣榆林 鄉大楊村郭先生結婚,婚後一直在大楊村居住。但是蘆女士的戶口一直沒有遷出 去,其戶籍仍保留在東楊村,並且在郭先生他們家也沒有再分配承包地。

村裡徵地每人補6萬,因為我嫁出去了,村裡就不給,這合法嗎?

2012年7月3日至2015年10月27日,蘆女士的老家因為開發進行了土地徵收。 東楊村村委會同新鄉市開發區土地部門和有關單位簽訂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村裡面一共獲得1200多萬的土地補償款,東楊村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 11月20日每人共分配土地補償費6萬多元。但東楊村村委會在多次分配土地補 償款時,都沒有分配給蘆女士。

蘆女士得知此事後非常氣憤,但是多次找村委會拿回屬於自己的土地補償款,村 委會基本都以蘆女士已經外嫁,不能參與補償款分配而拒絕,甚至到後面一直閉 門不見。並且蘆女士在多次回老家的過程中,還了解到老家有大約20個外嫁女 和她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大家商量後決定走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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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未遷移戶口的,其在原經濟組織的土地徵收補償權益應得到保護

“外嫁女”作為承包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員之一,同時 也履行了應盡的村民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 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所承包土地被徵用後,無論其是否屬於戶口能遷出而未遷出人員,均依 法享有相應取得土地徵用補償費的權利。村民小組不得以村委會制定的分 配方案主張不分配其相應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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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權的外嫁女,可獲得原村的徵地補償款

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權益對農村成員至關重要,外嫁女 也不例外。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外嫁女的戶口已經 遷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 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參加分配原村的徵地補償款。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女 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 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 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外嫁女”通俗的講就是指農村已婚且嫁出去的婦女。狹義的講就是指與 本村以外的男子結婚、戶口仍留在本村的婦女。 目前有很多外嫁女因為被村裡面的村規陋習所“拋棄”,這些村規陋習都 是違法行為,遇到這種情況大家一定要先諮詢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積極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自己的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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