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接親途遭車禍致癱,獲賠80萬,新娘離婚要分40萬!法院這樣判

法盾導讀

人說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但從古到今,

文人墨客藝人歌者都在稱頌忠貞不渝的愛情,不離不棄的親情;

但婚姻雖不易,生活之中又大多不敢被嚴考!是現實和追求存在過大差距?亦或者是社會的極速發展冷淡了人情?

新郎接親途遭車禍致癱,獲賠80萬,新娘離婚要分40萬!法院這樣判

圖文無關

司法實踐中,其實因外遇離婚的並不佔據主力,更多的是性格不合,說白點,是因為“金錢”造成的性格不合!說到離婚,分割財產!大家都知道,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那麼如題所述,因傷因病所得賠款,是否也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需要一併分割?

以下新新婚夫妻就遇到了這個問題,領證不到倆月,婚禮辦一半就要離婚!如何處理財產?

事件概述

李帥出身農村,雖老大不小,但找媳婦是個難題!經過幾年自己的奮鬥和父母的“借貸”支持,終於勉強達到了當地找媳婦標準:縣城120平房子,10萬以上小汽車一輛,彩禮二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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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媒人多次介紹,李帥也是思量再三,比較一二,決定和鄰村一名離異女子王娜發展發展;王娜雖然離異但是年齡不大,雖然帶有一個兩歲女兒,但好在王娜自己也有手藝:會美甲,能單幹,懂賺錢!關鍵中的關鍵,王娜家只要彩禮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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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人給李帥母親說:說實話,王娜還看不上你家李帥,要不是,看著你這個婆婆人好還年輕,也喜歡小孩可以給王娜帶她閨女,王娜不一定同意給你家李帥!

這還有什麼說的,立馬領證,買房,看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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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看日子時給先生錢少了;婚禮當天,李帥坐著婚車,接親路上,被撞了!幸虧命大,要不然婚禮直接變喪禮!

李帥雖然命保住,但也因為脊椎受傷嚴重,高位截癱,一級傷殘!還好撞他的車,不但買了交強險還有100萬的三責險;

雜七八糟傷殘費,諒解費等保險公司和肇事逃逸車主,除去醫療費又總共賠付8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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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李帥父母年事已高,這些賠償事項都是媳婦王娜跑辦,還以為王娜真是好媳婦能頂事!賠償款也是王娜領取的!誰知,拿到錢的第三天,王娜就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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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娜:按說我提離婚有點不盡人意!但是我年輕,不可能就這樣過一輩子!那些說我壞話,說我不是人的隨便吧,事情不是發生在你們身上!反正我是不可能跟李帥過了!而且,這結婚證也不能白領,房子是領證後買的,離婚有我的一半,再加上這個賠款也有我的一半,房子我就不要了,正好,去除給李帥跑事兒的錢,80萬我就都拿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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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帥家人和李帥商量:這人是留不住了,即使咱們不同意離婚,留一個有二心的媳婦在身邊也遲早被折磨死!與其等著王娜起訴咱們,還不如咱們起訴王娜離婚,把錢要回來!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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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獲知:

1、並非所有結婚後配偶一方的收入均視為夫妻共同收入(財產);法律明文規定的一些特殊情況,在離婚時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參與分割;如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

2、特別對於房產,即使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買,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3、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系附條件贈與;一般情況下,婚姻關係締結(條件達成),即領取結婚證,就無權要求返還;但法律規定特殊情況下,結婚後離婚,一方(主要是男方)仍可以主張另一方返還!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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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意見

李帥訴稱,要求與王娜離婚,因自己住院後,王娜對自己不聞不問,沒有盡到妻子義務;現要求法院判決男女雙方離婚,且要求女方王娜返還男方因交通事故所獲賠的80多萬元以及女方應當返還男方為與其結婚所給付的15萬元彩禮;至於置辦酒席、三金等損失不再主張!

王娜辯稱,同意與李帥離婚,但要求對婚後購置的房產以及婚後所獲得的80多萬元賠償款進行分割;而男方所述的彩禮15萬,女方已經與男方結婚,男方無權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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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

1、因男女雙方相識時間過短,尚未建立起堅實夫妻感情,且男方突遇車禍,婚姻維繫條件發生變化,考慮到男女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准予男女雙方離婚;

2、關於涉案房產,因該處房產雖系男女雙方婚後購置,但出資方為男方父母,不動產權亦登記在男方名下,應認定此房屋系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關於80萬賠款,因該款項系男方遭遇車禍所得賠償款,具有人身傷害賠償專屬性;按照法律規定,此款不予分割;女方王娜應當於十日內返還男方李帥;

4、關於婚約財產,即彩禮,因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後,實際並未共同生活,按照法律規定,女方王娜應當退還男方李帥彩禮共計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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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1、李帥和王娜的婚姻是不幸的!他們的組合存在太多的感情之外需求!年齡到了需要媳婦,需要老公,需要彩禮,需要物質基礎;這裡面感情的需要為之幾何?好像並沒有人關心!為了感情之外因素走在一起,勢必經歷不了感情之外因素的考驗!因此,離婚無關與道德層面,無關誰對誰錯!

2、婚姻法關於財產的處置,法條眾多!但有一條宗旨!“多勞多得,不勞不得!”總試圖幻想,通過領取一張結婚證,就可以獲得若干財產的做法,不可能受到法律支持!即,結婚後,男女雙方共同努力獲得的財產才屬於共同財產,反之對家庭中所獲得財產,沒有付出一絲努力即使離婚也並不屬於你!

不是沒有刻骨銘心,不離不棄的感情,也許是時代太急躁,沒有給予我們創造更多的機會!遇事就放棄,就像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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