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起施行!威海政府投資有了“硬槓槓”

近日,市政府印發《威海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辦法》明確,政府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辦法》將於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4日。

政府投資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辦法》明確,政府投資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市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辦法》更加堅決地貫徹中央關於防風險的決策部署,規定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企業墊資建設。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辦法》增加了政府投資前期計劃的設定,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並實施動態管理,綜合考慮財力狀況及輕重緩急等因素,編制年度政府投資前期計劃,列入政府投資前期計劃的項目方可啟動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根據政府投資前期計劃,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及事前績效評估等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應規範審批流程  

《辦法》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分為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三個階段。項目建議書階段主要解決“要不要幹”的問題,重點審查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階段主要解決“能不能幹”的問題,重點審查實施方案的可行性、績效目標合理性、籌資的合規性、預期社會效益等主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初步設計階段主要解決“怎麼幹、花多少錢幹”的問題,因此要對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進行把關。
為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工作效率,《辦法》規定,列入國務院、國家部委或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項目,以及建設標準明確、技術方案簡單的政府投資項目,可簡化相關文件內容和審批程序,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另外,列入年度維修、維護計劃的市政道路改建(不包括擴建、新建)、園林維護、路燈更換及維護、裝修布展等項目,可不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報批項目實施方案及投資概算;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實施的意見,直接報批項目建議書及投資概算。


《辦法》從嚴格管理和嚴肅問責兩個角度加強剛性約束,強化了概算作為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傳遞了“不超是原則、調整是例外、超概需批准”的要求。同時,對“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及“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行為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給予處分。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應當納入有關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統一管理,應當專款專用,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拆借和擠佔挪用,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跟蹤監控,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等情形 將對負有責任領導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辦法》還明確了三個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項目單位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等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威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威政發〔2013〕36號)自《威海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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