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丨徵地事項涉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也涉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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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王某申請公開“徵收申請人集體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房屋所在區域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某市自然資源局答覆稱:“你房屋及承包地的土地徵收系國防建設項目需要,其申請事項中包含有該項目的地理位置、面積、地類等信息,以上信息已經有關機關定密為‘機密’。將可公開的內容向你公開:徵收你所在組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某市府發〔2012〕26號文件規定執行;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員和房屋拆遷安置辦法按某市府發〔2013〕34號文件規定執行”。本案所涉徵地批覆上註明了“機密”字樣,但市自然資源局未證明王某申請公開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屬於涉密信息。

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認為:該市自然資源局的答覆依據不足,故決定撤銷,責令其重新作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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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徵地事項涉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非都屬於保密範圍。

在自然資源徵地事務中,涉及徵地事項屬於國家秘密的,其相關征地批准文件(如徵地批覆等),如經過定密程序依法確定為保密範圍的,應當屬於國家秘密範疇,對此類信息,應當依法不予公開。但是,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人的意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因此,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應當屬於保密事項。除非由有關保密部門依法將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為國家秘密,否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公開。

提醒

本案中,市自然資源局並未證明該區域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已被有關保密機關確定為“機密”。因此,行政複議機關依法認定某市自然資源局的答覆依據不足。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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