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可以黨紀處分嗎?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都已經被法院罰過了,怎麼還要挨黨紀處分?”最近,一份不期而至的黨紀處分決定,讓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頂社村村民陳麗華傻了眼。

不久前,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陳麗華被秀嶼區人民法院判決單處罰金人民幣7500元。此後,秀嶼區紀委作出《關於給予陳麗華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決定》。

突如其來的黨紀處分,讓陳麗華有些意外,也很是不解。不單單是她,其他知道了這一情況的人,一開始也不太明白:法院判決之後,為什麼還要給予陳麗華黨紀處分?

陳麗華的被處分,必須從她犯下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說起。

什麼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可以黨紀處分嗎?

陳麗華又是怎麼犯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呢?1996年,陳麗華向張某臨借款11萬元。因未按約歸還全部本息,張某臨向秀嶼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0年4月,秀嶼區人民法院裁定査封陳麗華夫婦名下房產一套,此後判決陳麗華夫婦應歸還張某臨全部本息。陳麗華夫婦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麗華夫婦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未歸還所欠本金及利息。此後,因陳麗華夫婦名下被查封房產經三次拍賣均流拍,秀嶼區人民法院裁定該房產歸張某臨所有,陳麗華夫婦拒不遷出。2015-2018年間,秀嶼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先後3次責令其遷出該房產,陳麗華夫婦仍拒不遷出。直至秀嶼區人民法院將該問題線索移交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陳麗華夫婦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父母出面與張某臨調解,並出資38萬元結清他們所欠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秀嶼區人民法院認為,陳麗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8年12月,陳麗華被判犯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單處罰金人民幣7500元。

陳麗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黨員違法必先破紀。作為中國共產黨黨員,陳麗華還要受到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了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依據。《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依據這些規定,陳麗華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單處罰金刑,就應當被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目前,一些地方公檢法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建立了情況通報和案件移送制度,以推進紀法銜接,確保紀檢監察機關對違法犯罪黨員及時給予紀律處分,增強審查調查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當然,當事人對司法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或申訴,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上訴或者申訴的結果,及時調整處置情況。

視法院裁判為一紙空文,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就要為此付出代價。其實不光陳麗華,各地紀檢監察機關通報過不少黨員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處分的典型案例。例如:2018年9月,河南省濟源市紀委通報了2起黨員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典型案例;2017年6月,東營市紀委通報了1起黨員領導幹部拒不執行司法判決的典型案例;等等。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可以黨紀處分嗎?

對他們的處理,釋放出鮮明的信號:作為共產黨員,應當做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模範,切不可失信成“老賴”,沒了黨員的樣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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