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於不知情下攜帶毒品的人會怎麼處罰?

大家都知道,在我國,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能會判處死刑。

我國法律對於不知情下攜帶毒品的人會怎麼處罰?

而近些年大家也從媒體中看到一些新聞報道,一些用心險惡的犯罪分子,利用涉世未深的年輕人的信任、甚至是感情欺騙,讓他們在不知情情況下攜帶毒品過境。

那麼問題來了:確實在不知情情況下攜帶毒品,如果是這樣被判刑,甚至是死刑豈不太冤枉了嗎?

其他國家怎麼裁判這類案件小法在此不作評論,但在中國要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確定其對夾帶毒品是“主觀明知”的。


法事法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8】324號)中,對於毒品犯罪“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給出了明確的操作指導

十、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
  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6)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託運手續,在其託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可以說這10種情形已經基本上涵蓋了緝毒實戰中依經驗法則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的所有情形,但同時為避免出現冤錯案,該規定又給這10種情形的適用設置了前置條件:

1、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2、沒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

指導案例

《刑事審判參考》第1015號:駱小林運輸毒品案

駱小林,成都市新都區農民,2006年購置一輛汽車,成為一名“黑車”司機。2008年5月16日,3個男子包他的車去雲南,駱小林開車從孟連經景洪前往成都,當晚11點50分,當駱小林途經普洱市思茅區刀官寨時,寧洱縣公安局禁毒民警設卡檢查時,從駱小林駕駛車輛後門夾層中查獲毒品海洛因11塊,重5589克。駱小林解釋說:“我不知道這些毒品如何夾在車門裡的,我從來沒有見過毒品,是一個叫‘二哥’的人包我的車從四川來雲南的。”

當晚,警察將駱小林和他的轎車帶回寧洱縣公安局,並以駱小林涉嫌運輸毒品罪將其刑事拘留。2008年8月19日,寧洱縣公安局將駱小林移送至寧洱縣檢察院起訴。寧洱縣檢察院考慮到案件管轄權限後,將案子報送普洱市檢察院起訴。同年10月17日,普洱市檢察院向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駱小林犯運輸毒品罪。

2008年12月8日,普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駱小林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獲的5589克毒品依法予以沒收銷燬。

一審宣判後,駱小林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雲南省檢察院也向省高院提出書面意見:一審判決認定駱小林犯運輸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省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2009年5月4日,雲南省高院撤銷普洱市中院一審判決,發回普洱中院重審。

2010年4月21日,寧洱縣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又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起訴。5月15日,普洱市中院作出裁定:准許普洱市檢察院對駱小林案撤回起訴。

普洱中院認為:普洱市檢察院延期審理的建議成立,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准許普洱市檢察院對駱小林案撤回起訴。

普洱市檢察院審查後,認定駱小林運輸毒品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2010年5月24日,普洱市檢察院決定對駱小林不予起訴。


辦理死刑案件,包括毒品死刑案件,必須做到證據與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本案中,指控駱小林運輸毒品的主要證據是公安機關在被告人駱小林獨自駕駛的車後門夾層內發現了藏匿的毒品。然而,駱小林始終供述是一個叫“二哥”的人在四川省租其車來雲南省,並借用自己的車出去接過人,自己並不知道車裡有毒品,自己擔心家裡地震情況於是先回四川省。駱小林的上述辯解符合常理,與上述客觀性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另外,駱小林因超速行駛被交警大隊處罰的照片上顯示車上有四人,這也與駱小林供述的當時車上有四人的情況一致;而在毒品的外包裝上也確實沒有提取到駱小林的指紋。該兩項證據進一步加劇了證據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無法得到合理排除,證據之間沒有形成完整的定罪鎖鏈。因此最後駱小林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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