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解惑之不徵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根據時間倒算一下,距離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截止日還剩月餘,想必大多數辦稅人員也是在這一段時間完成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相對較為複雜,難點也比較多,接下來將分別來解惑。


在企業所得稅申報過程中,大家可能注意到附表中有一欄叫做“不徵稅收入”。這一欄往往容易被忽略,或者對哪些收入屬於“不徵稅收入”存在困惑。

什麼是不徵稅收入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企業取得的不徵稅收入,可以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中減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不徵稅收入的條件是什麼

隨著政府對企業扶持力度的增大,越來越多的企業收到過財政撥付的款項,這些是否都屬於不徵稅收入呢?

答案是未必,看法律依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總結一下財政性資金滿足免稅收入的三個條件分別是:有文件、有辦法、有核算。

不徵稅收入的特殊規定

規定一:配比原則

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是說收入不徵稅,相應的成本費用也不得扣除,魚和熊掌不可兼得。

規定二:資源不準浪費原則

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特殊行業不徵稅收入的規定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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