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版“禁野令”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商報訊(記者陶鳳 常蕾)4月24日下午,《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於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明確規定,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獵殺陸生野生動物。條例將從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為了防範野生動物源性疫病的風險,捍衛公眾健康安全,本市強調“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其中,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食用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運輸、寄遞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以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

此外,考慮到餐飲服務提供者是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重要環節,需要有效進行監管。條例特別提出,酒樓、飯店、餐廳、民宿、會所、食堂等餐飲服務提供者,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來料加工服務。

除了在飯館不能買賣,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品交易場所、網絡交易平臺,違法買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也被明令禁止。

此前,在條例草案中曾提出,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列入名錄水生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處以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2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在審議的過程中,有意見認為,罰輕了,應重罰。對此,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對違法獵捕、食用、利用、出售、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要加重處罰。

條例指出,獵捕、獵殺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並處罰款。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獵獲物價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屬於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並處獵獲物價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食用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處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以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運輸、寄遞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食品、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屬於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並處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經營的,從重處罰。

未經批准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進行出售、利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屬於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批准文件、收回專用標識。

一些熱愛自然和野生鳥類的攝影愛好者們,喜歡用手中的“長槍短炮”,將姿態各異的鳥類定格在方寸之間,俗稱“打鳥”。不過,也有人為了拍攝到一張心儀的照片,不惜飛腳踹向鳥兒棲息的大樹,甚至用扔石子、打彈弓的方式驚擾鳥類,或是搭起“戲臺”拴上誘餌,引誘猛禽飛下來捕食。而今後,這些干擾野生動物的行為都將被明令禁止。

條例指出,野生動物棲息地管理機構或者責任單位,應當設置野生動物保護標識牌,明確保護範圍、物種和級別;採取種植食源植物,建立生態島或者保育區,配置巢箱、鳥食臺、飲水槽等多種方式,營造適宜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環境;避免開展影響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環境的蘆葦收割、植被修剪、農藥噴灑等活動;制止追逐、驚擾、隨意投食、引誘拍攝、製造高分貝噪聲、閃爍射燈等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個人隨意放生野生動物,可能會對生態造成嚴重的破壞。為此,條例指出,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社會團體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等需要,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野生動物放歸、增殖放流活動。但是,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擅自實施放生活動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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