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面典型!龍遊這家企業私設暗管逃避監管排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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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生態環境局龍游分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對龍游經濟開發區城北區塊雙聯新村3號雨水排放口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雨水排放口有白色廢水排放。

沿雨水管網排查後發現,該股白色廢水是龍游康和飾品有限公司將未經處理的拋光清洗廢水通過軟管直接排入雨水管道形成。執法人員立即對雙聯新村3號雨水排放口及龍游康和飾品有限公司外排廢水採樣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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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監測,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為5230mg/L,懸浮物為11300mg/L,均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準限值要求,且化學需氧量超標52倍,懸浮物超標161倍。

經調查,龍游康和飾品有限公司汙水處理設施操作工陳某因汙水處理設施內水位較高,擔心廢水滿溢,私自設置軟管,將未經汙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拋光清洗廢水直接通過雨水管道排入外環境。

依法處理

龍游康和飾品有限公司私設軟管、利用雨水管道排放生產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衢州市生態環境局龍游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對該公司生產用電配電箱及電源開關進行查封、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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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依法對龍游康和飾品有限公司生產用電配電箱及電源開關進行查封

下一步,衢州市生態環境局龍游分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龍游康和飾品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處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物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值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物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排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來源:市生態環境局龍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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