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天假,真的來了嗎?這類人每週可多領一倍工資~

2.5天假,真的來了!截至4月20日,浙江、河北、江西等多省出臺措施,鼓勵推行每週2.5天假期。江蘇南京、甘肅隴南等多地也陸續發文鼓勵2.5天假期行列。

2.5天假,真的來了嗎?這類人每週可多領一倍工資~

多地出臺政策,2.5天假真的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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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網友們紛紛表達自己的見解,有人希望能夠全國推廣

但更多的網友吐槽:能保證雙休就很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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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kavin老師想說,一旦2.5天休假制度正式推行,即使你無法休滿2.5天,但可是能拿到一筆額外的加班費哦。

02

2.5天假正式實施,這些人將額外獲得一筆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後簡稱《勞動法》)規定:“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5天休假制度實施後,如果企業要求0.5天照常上班,那麼就需要向員工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我們一起來看看,這筆工資報酬到底有多少。

1.加班工資基數

正常情況下,休息日不納入發放工資的基數。所以目前,員工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為什麼按照21.75天計算,不是30天,31天,28天或者實際上班天數算?

因為一年一共有52周,每週有2天週末,除了週末不算工資以外,其他的時間(包括法定節假日都是需要計算工資的),所以每年需要算工資的總天數為:365-(52x2)=261天

那麼每個月需要算工資的天數為261天/12天=21.75天。《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2.計算方法為:

法定節假日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工作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174小時×150%×加班小時。

【案例】:國家出臺2.5天假期後,小張是公司的銷售骨幹,每週只能休2天。此前小張每月工資6000元,2.5天休假政策出臺後,小張4月可以拿多少錢?

小張每月工資6 000元,則一天的工資如下:

一天的工資額=6 000÷21.75=275.86(元);

那麼,具體加班費用計算如下:

週末加班,按照《勞動法》規定,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

275.86×200%×0.5=275.86(元)。

四月共有4周,企業應該支付給小張的加班費為

275.86×4=1103.44(元)

如何計算加班費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公民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加班得到的加班費也屬於公民取得工資、新金所得,所以員工的加班費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將員工的加班費應記入工資薪酬中,由公司一併代扣代繳即可。

以【案例】中數據為例,小張4月應交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6 000+1103.44-5000=2103.44(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2103.44×3%=63.10(元)。

所以扣除個人所得稅,小張4月的薪水為

6000+1103.44-63.10=7040.34元,

比之前增加了1040.34元。

咱們再來看看這筆加班工資怎麼入賬。

以【案例】中數據為例,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工資:

借:應付工資薪酬——工資 6000

應付工資薪酬——加班工資 1103.44

貸:應繳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63.10

銀行存款 7040.34

月底結轉:

借:銷售費用 7040.34

貸:應付工資薪酬——工資 6000

應付工資薪酬——加班工資 1103.44

03

今天起,工資必須這樣入賬,

否則將面臨稅務風險!

工資須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否則可能有涉稅風險,理由如下:

第一,能夠彙總反映職工薪酬的發放數,如果不計提直接發放的話,就會存在很大的缺陷:賬上不能直觀地反映出企業累計或每個月應該發多少工資、實際發了多了、還有多少沒有發

可能有人會叫板說,管理費用下面不是也有一個“職工薪酬”的明細科目嗎?在這裡也可以體現出工資啊。其實成本費用裡面的職工薪酬只是成本費用的一部分,還包含其他成本費用。試想,如果突然有一天,總經理讓你提供工資數據時,你該怎麼辦呢?總不能把以前的憑證都給翻出來,拿著計算器再一個一個去找去加吧,那樣的話會把你累死,也很容易搞錯。

第二,這樣做與企業下發工資(指下月發放本月的工資)是相匹配的。因為,在企業中發放的工資一般是上月的,你計提的是本月的工資,你本月計提的應該是本月的發生額 ,而本月發放的工資是上月的發生額 。

第三,這樣做可以從“應付職工薪酬”這個科目中直觀反應你每月發放的工資總額,便於你申報年度所得稅時計算你的工資限額是否超過規定標準,便於調整。在企業工資還可能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等科目中反映,你在申報年度所得稅時再把這些從分類賬中找出,再加總之類多麻煩呀,對不對。

第四,便於按工資為基數計提的費用,包括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五險一金。

因此,我們在核算職工薪酬的時候從程序上講應先計提,然後再發放。因為只有計提後才能知道要發放多少。從數額上講,計提數應大於或等於發放數,如果出現計提數小於發放數,就意味著透支發放了職工薪酬,這是屬於不正常情況。

另外,企業會計準則也有相關規定: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係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總結: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職工薪酬核算的兩個步驟: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貸方登記:分配計入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實際發放應付職工薪酬,借方登記:實際發放的職工薪酬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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