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偷拍證據是否侵犯隱私權,證據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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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時候一方有過錯的話是需要蒐集證據之後才能獲得離婚賠償的,對於婚外情、第三者一直都是婚姻的大敵,很多人收集對方婚外情證據,以便在未來離婚時處在有利的地位。那麼,出軌偷拍證據是否侵犯隱私權,證據有法律效力嗎?

網友諮詢:

李某與商人胡某經人介紹相識並結婚。婚後李某辭去工作成為家庭主婦,聚少離多的生活讓兩人感情出現問題。隨著胡某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之間溝通較少,夫妻感情也越來越淡,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後來李某向法院提出離婚,並表示胡某有出軌行為,對婚姻破裂應負主要責任。為此,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組胡某在出租房內與另一女子的不雅照片。胡某表示,此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其作為證據的效力不應被認定。最終,法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可。

出軌偷拍證據是否侵犯隱私權,證據有法律效力嗎?

山東惠強律師事務所徐加麗律師解答:

在實踐中,關於偷拍而來涉及當事人隱私權的照片效力認定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本案中,胡某正是據此認為由於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所以不應作為證據被認可。

事實上,本案中胡某具有隱私權的同時,妻子李某也具有對於夫妻之間是否忠誠的知情權。也就是說,胡某個人私生活的不檢點對社會大眾構成隱私權,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具有法定配偶身份,應享有知情權。從保護社會公序良俗角度來看,這種知情權更應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妻子李某拍下丈夫出軌的照片,是一種對知情權的合理利用,並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當然,在李某取證之後,只應在進入法律程序時向法庭出示,而不應用作其他用途。

徐加麗律師補充:

關於離婚訴訟: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對離婚訴訟的兩點特別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准並出具證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認真嚴謹,盡職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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