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施工合同經濟糾紛案處理不公 首席仲裁員遭質疑

(記者 朱廷忠)近日,本報接到湖南中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星公司)反映:該公司曾多次向湖南衡陽仲裁委員會書面投訴,反映中星公司在與衡陽天弘置業有限公司(簡稱:天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仲裁案中受到不公正對待,要求更換首席仲裁員杜鳴欣被書面行文駁回一事,近日,記者前往衡陽市進行了採訪。

一樁施工合同經濟糾紛案處理不公 首席仲裁員遭質疑

11月9日上午,記者在衡陽找到中星公司廖總,他告訴記者:2012年6月,中星公司與天弘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由中星公司負責建設御江帝景項目,總建築面積237228㎡(其中地下室63000㎡),其中,一期工程總建築面積97565㎡,合同預算總價為141489459元,於2015年1月29日竣工;二期工程總建築面積74504㎡,合同預算總價為120292233元,分別於2016年8月12日、2017年1月18日竣工;一、二期項目現建設方僅支付工程款1.99億(具體以財務對賬為準)。三期工程總建築面積65159㎡,迄今已完成98%以上的工程量。已達到主體中間驗收標準,已完工程造價7200多萬元,而建設方僅支付工程款4000萬元。

一樁施工合同經濟糾紛案處理不公 首席仲裁員遭質疑

由於中星公司墊資壓力大,向天弘公司提出了一期、二期結算的要求,並遞交了結算書。在結算過程中,天弘公司委託浙江省金華市的諮詢公司進行結算和審計,並與該諮詢公司約定“將最終結算總價與施工方送審的結算總價的差額5%作為該諮詢公司的獎金”,因此該諮詢公司對中星公司送審的結算書不認可,認為“合同要求按實結算、因此結算不應全部按設計圖紙進行結算,而應按實際施工進行結算”。也就是說,乙方通過施工組織的優化及材料採購價的節約都應按實結算,故結算一度陷入困境。

中星公司廖總告訴記者,在三期施工過程中,建設方天弘公司在一、二期結算問題上找各種藉口於理由進行刁難,造成結算遲遲未有結果。且建設方藉口未完成結算,而拒不支付工程款,拖欠了施工方鉅額工程款。雁峰區政府多次協調,但天弘公司仍拒不按照政府會議紀要及雙方補充協議要求進行後續工作,造成一、二期工程不能如期結算,三期項目不按時支付進度款(又像第一二期進度款一樣,脅迫施工方項目部按天弘意思報進度款,而不是按合同支付),民工工資被拖欠。致使一、二期結算無法進行,三期工程被迫停工。

2018年6月,天弘公司向衡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撤銷施工合同,6月22日衡陽仲裁委員會主任依法指定杜鳴欣為本案首席仲裁員,與申請人天弘公司選定的仲裁員陳毅峙、被申請人中星公司選定的仲裁員黃璟組成仲裁庭。

一樁施工合同經濟糾紛案處理不公 首席仲裁員遭質疑

廖總還告訴記者:根據衡山縣人民法院(2018) 湘0423民初54號《餘偉河與葉國華、楊建安、杜鳴欣、代月敏債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經濟犯罪” 。杜鳴欣的職業操守令人質疑。根據《衡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6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該條文第六項明確規定: “有其它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為此,中星公司向衡陽仲裁委員委提出更換首席仲裁員杜鳴欣的書面行文合理合法,有根有據。廖總還認為,對更換首席仲裁員杜鳴欣的要求,從法律層面及對案件仲裁的公正性等方面慎重考慮,並作出正確決定。以保障仲裁案的公平正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8年10月8日,中星公司向衡陽仲裁委員會提交了《迴避申請書》,以杜鳴欣和衡陽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彭崢嶸相互串通、合謀操縱本案仲裁,影響仲裁公正為由,申請首席仲裁員杜鳴欣迴避。結果駁回被申請人湖南中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杜鳴欣的迴避申請,中星公司廖總說。

11月9日上午11點半,記者前往衡陽仲裁委員會採訪看到,該仲裁委屬衡陽市政府法制辦監管部門,由法制辦副主任彭崢嶸兼任仲裁委員會秘書長,記者試圖直接找彭崢嶸瞭解情況,結果未在辦公室,打通兩次電話也不接,隨後記者聯繫上衡陽市法制辦主任楊安定,一提到採訪此事,他要記者通過市委宣傳部才能接受採訪。

當日下午4點,記者經過市委宣傳部同意,來到衡陽市政府法制辦,不巧楊主任開會去了,彭崢嶸副主任也不在辦公室,記者再次致電楊主任,並將採訪內容以電話及短信的方式告知了他,隨後將蓋有市委外宣辦公章的採訪函以及採訪材料通過綜合科轉交給他,截止記者發稿時,也不見回信,

湖南省政府法制辦依法行政指導處副處長伍擁軍告訴記者:首席仲裁員應該是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他們屬於哪種?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然而中星公司廖總認為:他們一開始並不知情,隨後瞭解到杜鳴欣涉及衡山縣人民法院(2018) 湘0423民初54號經濟糾紛案,故不同意杜鳴欣為本案首席仲裁員,完全屬於衡陽仲裁委員會內定人選,有失公平,同時還對杜鳴欣職業操守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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