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9年前因“罵人”被判拘役6個月:當事人堅稱沒罵過人,釋放後才領到二審判決書

貴陽的任女士因在業主群罵了社區幹部是“草包支書”,被畢節市七星關區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銬從貴陽銬到了畢節市,並被行拘三日,此事近日引發熱議。而一份判決書顯示,鄭州市一位村婦因罵人,9年後被鄭州兩級法院判刑六個月。

判決書顯示,2005年劉培花的丈夫李根生上任村委會主任,為樹立自己的強勢地位,李根生私自罷免李都成的八組組長一職,招致李都成上訪舉報。為打擊報復李都成,2007年10月1日,當李都成僱傭郭志信夫婦為八組耕地時, 劉培花等人以犁住墳地為由辱罵、恐嚇、攔截甚至毆打郭志信夫婦。

2012年以來,因村民李都成參與競選大李村第八村民組組長,導致李根生安排的李保峰無法獲勝。為打擊報復,樹立強勢地位,在李根生的支持、縱容下劉培花先後多次在公共場合對李都成進行辱罵,造成惡劣影響。為打擊報復支持李都成的村民,劉培花先後多次在大李村內聚眾辱罵他人,對被害人身心造成極大傷害,性質惡劣。

2019年4月19日,李根生、李建國、李保峰等人被偵查機關以“涉黑”予以抓捕,該事波及到劉培花。2020年,一審判決中,劉培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6個月。

判決書披露,包括李都成與兒子的陳述在內,本案25位證人中有4人指控劉培花參與了辱罵,其餘21人沒有提到其罵人。“因為本案除了口供,沒有其他證據,法院只採信對劉培花等人不利的說法,明顯違法。”劉培花的代理律師姬來松說,沒有證據顯示對李都成造成傷害,連李都成的筆錄都未提及。

姬來松表示,劉培花罵人明顯證據不足,除了李都成等幾個人的口供外沒有其他任何客觀證據予以證明。在案24個人的口供,大多數證人沒有提及劉培花,就是李都成幾人的口供也是相互矛盾甚至自相矛盾,或者違背記憶規律。

2020年12月,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的劉培花回到家中,想起這件事,還是讓她難以釋懷。“我沒有罵過李都成,對於這個判決我不服。”劉培花告訴記者,她個人沒和李都成發生過矛盾,也從來沒去圍著罵人。

劉培花告訴記者,她和李都成有交集的一次,還是在10年前,因為村內發放福利的問題去找過他,即使在那一次也沒有發生任何爭執。“不能因為我丈夫犯了罪,就也把我關進去啊。”劉培花說,她的丈夫李根生在任村委會主任的時候,她平常只在家看孩子,李根生所有的事情都沒有參與過,沒想到最後會因為罵人,被抓進去。

“在一審判決出來以後,我就被關押在看守所,二審也沒有參加。”劉培花說,直到2020年12月份,刑滿釋放後,她才領到了二審的判決書。

河南女子9年前因“罵人”被判拘役6個月:當事人堅稱沒罵過人,釋放後才領到二審判決書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認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據此,從量刑上來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而劉培花的行為並無上述情況,且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且劉培花是否真的參與罵人還有待查證,據此,其行為是否能構成尋釁滋事,個人認為,還有待商榷。

“對於其刑滿後才拿到判決書的情況,明顯不符合相關規定。”付建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記者致電滎陽市法院,連續多次撥打都處於忙線中。隨後記者聯繫了負責主審此案的鄭州市中院法官詢問此案,聽到是媒體便掛斷了電話,之後不再接聽。


津雲新聞記者 郭強

【版權聲明】本文著作權歸【津雲鋒聲】所有,今日頭條已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家授權,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