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嫖却因“咬伤警察”妨害公务获刑一年:办案多处存疑点,男子喊冤“明显是串供,人物出场顺序都变了”

傍晚的郑州中州大道,车流汇成了一条长龙,缓慢蠕动着。冯伟国(化名)开着两年前买的二手车,一脚油门一脚刹车,走走停停。他声音低沉,后悔地说当时犯了错误……

被抓嫖却因“咬伤警察”妨害公务获刑一年:办案多处存疑点,男子喊冤“明显是串供,人物出场顺序都变了”

冯伟国

他说的错误,指的是去年6月自己的一次嫖娼经历。在交易完成回到车旁准备回家时,他被警方抓获,但后来警方未处罚其嫖娼行为,2020年12月底,他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给我弄个刑,把我的心都打乱了,没心做其他事了……”冯伟国进一步压低了声音。

深夜里 马路旁 被架住胳膊塞进车里

为了还原事实,冯伟国带着记者到了原地,按当时的路线,完完整整回忆了一下他经历的那个夜晚。

2020年6月10日晚,冯伟国到郑州机场送完朋友,驾车来到位于郑州城郊新郑市龙湖镇的一个城中村。这里四处都是农民自建的多层楼房,冯伟国记得,当时在靠里侧的几栋楼旁,经常有浓妆艳抹的女子站在外面招揽顾客。和一名女子谈好后,他跟着对方去了一栋楼房的五楼。

被抓嫖却因“咬伤警察”妨害公务获刑一年:办案多处存疑点,男子喊冤“明显是串供,人物出场顺序都变了”

龙湖镇城中村事发地

23时许,冯伟国从楼里出来,穿过一条二百多米长的坑洼不平的巷子,来到大路,走向自己停车的地方。这条大路,叫泰山路,路的上方是一直延伸到机场的郑州地铁城郊线。

被抓嫖却因“咬伤警察”妨害公务获刑一年:办案多处存疑点,男子喊冤“明显是串供,人物出场顺序都变了”

冯伟国当时停车的地点

冯伟国回忆道,他走到车尾左后方,刚用遥控钥匙开了车锁,身后突然出现两个人,其中一人一把抢走了车钥匙。还没来及做出反应,他就被二人从两侧向后架住了胳膊,摁着推进了他的车后排座。冯伟国被卡在中间座位,两名男子分坐两侧。

他记得当时对方拿出什么东西在眼前晃了一下,但看不清是不是警官证,也未听见对方说自身是警察。坐在他右侧的人问了句粗话:“你XX洗干净了吗?”冯伟国不明就里,问什么意思,对方反问你干了什么自己不知道吗。

由于不明白二人的身份,冯伟国提出有什么事到车外商量,被拒绝。此时的他惊慌失措,以为遭遇了劫持或绑架,他大喊救命,要拨打110,但手机被对方拿走。于是他往左侧挣扎,打开左侧车门,未能挣脱,随即又往右侧靠过去,打开了右侧车门,并探出去一截身子,但对方死死抱住他。

冯伟国记得坐在他左侧的人打了个电话,很快就又来了两个人,把他探出的身子推进车内。此时坐在他右侧的人骂了句脏话,扇了他一耳光,还对新到的两个人说“给我往死里揍”,但二人没有听从。冯伟国听到新到的二人介绍他们是警察,其中一人拿着执法记录仪,并把记录仪卡在了副驾驶遮阳板上。

这时的冯伟国才知道他们的警察身份,停止了挣扎。紧接着,民警开着他的车,载着他们5人,先去了属地的龙湖派出所,随后去了新郑市公安局,把冯伟国带到了执法办案中心的审讯室。

有没有咬伤办案人员?

冯伟国后来知道了,执法人员是新郑市公安局观音寺派出所人员,当晚在龙湖镇开展联合打击卖淫嫖娼行动。

6月10日夜至11日下午,警方人员在审讯室对冯伟国进行审讯,最终他承认了自己嫖娼的行为,在口供上签字。

但接下来的几天,他被交给新郑市公安局辛店派出所民警继续审讯,审讯内容变成了是否存在暴力对抗执法。

6月11日,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对冯伟国刑事立案。6月16日,他被取保候审。

12月29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冯伟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冯伟国当庭未认罪认罚,表示将上诉。

事发当晚对冯伟国实施控制的办案人员,为观音寺派出所的李某某、张某某、卢某某和苗某某。四人在提供给法院的陈述或证词中,称冯伟国咬伤、抓伤、踢打了办案人员,且尤为一致的说法是,冯伟国咬伤了张某某的手,警方还出具了张某某手部轻微伤的司法鉴定书。

但冯伟国告诉记者,自己当时不知道对方的身份,大半夜的被突然强行控制,惊慌失措,试图挣脱,但绝对没做出过任何攻击性的打人动作,甚至连一个脏字都没说。“我承认挣扎时肯定有身体接触,但绝对没打人也没骂人,我要真把警察咬伤了,判我死刑都行!”

那么,冯伟国到底有没有咬伤警察?

对于张某某的伤情司法鉴定书,冯伟国坚定地表示系伪造,他向记者陈述了一条“铁证”。

他回忆,当时把自己卡在后座的两个人,坐在右边、骂脏话并扇他一耳光的是民警李某某,左边的是辅警张某某,后来赶到的二人是民警卢某某和苗某某。当晚警方开着他的车,把他带到市局办案中心后,一直是张某某跟自己待在审讯室,谈话、录口供,直到次日一早。

冯伟国告诉津云新闻记者,在让他录嫖娼口供的过程中,张某某曾亲口说:冯伟国,你幸亏没咬到我,咬到我这事儿就大了!

冯伟国和代理律师希望警方提供这次审讯做笔录时的音视频资料,但警方未予提供。

没电的记录仪下,哄骗签字?

关键时刻音视频资料的缺失,不止这一处。

第一次录口供,冯伟国承认了自己嫖娼的行为。第二次笔录,内容从是否涉嫌嫖娼,变为是否涉嫌妨害公务。

冯伟国回忆,8月中旬,办案人员没有任何讯问,只是以第二次笔录字迹有涂抹不好看为由,让自己重签了两份笔录,内容和第二次笔录基本一样,日期都是8月12日。这样,警方收集了他涉嫌妨害公务的三份笔录。

巧合的是,前后共四份笔录,警方只提供了做第二份笔录时开头和签字时的音视频资料,其他时段的记录全部“缺失”。记者从冯伟国代理律师处获悉,这些音视频资料未能提供的原因,新郑警方在情况说明中表示是“执法记录仪没电自动关机”以及“执法办案中心录像系统出问题正在修复”。

冯伟国分析,警方之所以不提供音视频资料,是因为其中有不利于给他定罪的证据。如第一次审讯时,张某某曾亲口说“冯伟国你幸亏没咬到我”的内容。第三次和第四次“做笔录”,警方干脆未经任何讯问,直接让冯伟国在近乎复制的口供上签字,相当于造假。对于这些情况,他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陈述。

在冯伟国看来,不提供音视频资料,就无法证明审讯、取证程序的公正、可信。

对于警方出具的张某某手部伤情司法鉴定书,以及有抓伤办案人员内容的笔录,他表示,两份文件都是在警方人员的哄骗下签字的,“6月16日离开看守所前,他们告诉我你签(伤情鉴定书)了就没事了,就能走了,不签能关你两年。”

签了字,冯伟国等来的并不是警方所说“没事了”,而是一年的有期徒刑。

辅警还是民警?

更加“巧合”的是,冯伟国在马路边被抓捕的过程,也出现了“记录仪门”。新郑警方称“没带执法记录仪”,并表示“两名民警尽全力勉强控制嫌疑人,已没有余力完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无法提供视频录像。

对警方这一说法,冯伟国表示不认可,他表示亲眼看到赶来支援的人把执法记录仪卡在副驾驶遮阳板上,“绿灯一闪一闪的”。

冯伟国告诉记者,即便记录仪没拍到他被强行摁进车内的画面,那后边二人到达后的视频资料应该是有的,但警方完全没有提供。在他看来,之所以不提供这些画面,是因为当时的记录仪镜头里,记录着警方一个“神秘”操作手法的证据。

如前所述,一开始冯伟国被架住胳膊塞进车内,坐在左边的是辅警张某某,坐在右边的是民警李某某。而且,当晚在市局审讯室里,辅警张某某几乎“陪”冯伟国待了一整夜。但是,在法院判决书中四名警方当事人的陈述里,坐在冯伟国左边的,齐刷刷“换”成了民警卢某某,相应地,和苗某某一起赶过来支援的变成了张某某。

被抓嫖却因“咬伤警察”妨害公务获刑一年:办案多处存疑点,男子喊冤“明显是串供,人物出场顺序都变了”

法院判决书警方陈述自相矛盾之处

“他们这是明显地作假,串供,人物出场顺序都变了!”冯伟国有些气愤,也有些哭笑不得。

我国治安学青年学者、中原治安研究中心研究员崔向前表示,国办《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执行强制措施、审讯等工作。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本案中,现场控制当事人的过程,属于强制措施,而辅警又不是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如果真像冯伟国所述,当晚坐在他车后座左侧的是张某某,则警方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违规。”

疑点未解,为何坐实了罪名?

一审判决书中,两名关键办案人员李某某和卢某某(冯伟国认为是张某某)的陈述,也存在明显的互相冲突。李某某表示,他们先把冯伟国推进车后排座位,之后询问其是不是在卖淫窝点嫖娼;而到了卢某某那里,则变成了先询问对方是不是嫖娼,冯伟国承认之后,再让其坐进后排座位。一说后询问,一说先询问,一说推进了车里,一说“让”其坐进车里。

警方人员称在执行强制措施前就表明了身份和出示了证件,但冯伟国却表示不是这么回事。当时他直到见后来的两个人拿着执法记录仪,知道了他们是警察,才觉得有安全感了,停止了挣脱,“我要是知道他们是警察,怎么可能喊救命或者想打110呢,这不合常理嘛!”

对于本案的诸多疑点,津云新闻记者咨询了业界相关人士。

崔向前认为,从本案已知事实来看,冯某的陈述具有更高的可信度,也更加符合现实逻辑。如果像新郑警方所说,在执行强制措施前已让冯某充分了解他们执法者的身份,那冯某在被控制在自己车里之后,就不可能再有呼救、拨打110和挣脱等意图或行为了。

崔向前表示,本案的核心点还在于,当事人已经离开嫖娼现场很远,到了公共道路上,此时警方应采取治安盘查、询问的执法方式,而实际上却采用了抓捕的技战术,导致执法对象误解,进而出现了应激反应式的挣脱行为。应该说,冯某主观上并不具备袭击人民警察的犯罪故意,不具有在狭小空间内攻击执法者的时空条件,从他后来的表现看,也不构成阻碍执行公务。要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除非警方能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冯伟国代理律师汪恒真表示,《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当场盘问、检查;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执法活动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当晚,冯伟国在马路边被警方控制,现场询问、盘查勤务符合此情境,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如没有,则属程序违法,其所取得的证据不可采信。

对于本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分析指出,从目前看,本案存在着诸多疑点。警方两名核心当事人的陈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且现场执法、审讯等多处关键场景警方都没有提供音视频资料。付建认为,根据目前警方和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判冯伟国有罪。

……

一场多年不遇的寒潮侵袭郑州,生于1989年的冯伟国身材高瘦,停好车后,他在寒气中走向自家楼栋。家里,有一个出生几个月的女儿,母亲半个多月前刚刚因病去世。

案发不久,冯伟国曾向警方缴纳了2万五千元,由就职的公司帮着垫付,警方当事人也出具了谅解书。但他至今也不明白这些钱的名目,到底是行政罚款,还是对当事人“轻微伤”的赔偿款。这些钱和谅解书,都没能阻挡法院对他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我那个事(嫖娼)确实是不对,但就是个行政处罚,拘留或罚款就完了,怎么给我判了一年刑。”冯伟国声音低缓地说,即将到来的二审,他希望有个好的结果。

津云新闻记者 陈庆璞 发自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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