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通化市文明祭祀條例的公告

第2號

《通化市文明祭祀條例》已經通化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9年8月30日通過,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9年11月28日批准,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4日

通化市文明祭祀條例

(2019年8月30日通化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樹立文明祭祀新風,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製造、銷售、使用祭祀用品,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祭祀,是指對逝者進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後追思、悼念等活動。

第四條 堅持教育引導、源頭治理的原則。倡導鮮花、網絡、植樹緬懷等低碳環保的方式文明祭祀。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祭祀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祭祀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祭祀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實施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祭祀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林業、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祭祀宣傳教育,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文明祭祀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學校應當開展文明祭祀教育,培養學生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祭祀宣傳,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抵制不文明祭祀行為,用環保、文明的方式進行祭祀。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禁止製造、銷售各類燒紙、冥鈔、紙錢、紙紮以及錫箔等製成的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各縣(市、區)主城區禁止焚燒、拋撒影響生態環境的各類燒紙、冥鈔、紙錢、紙紮以及錫箔等製成的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主城區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劃定,並向社會公佈;主城區範圍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實際依法合理調整。

第十條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各縣(市、區)主城區焚燒、拋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林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祭祀管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祭祀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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