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南縣首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公開宣判

2020年4月16日,輝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胡某妨害公務一案,當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妨害公務罪,該案是輝南縣首例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刑事案件,輝南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快立、快審、快判,從立案到審結宣判僅用時14天。


輝南縣首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公開宣判


在全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胡某的女友唐某於2020年2月24日乘火車自廣西經南昌到達輝南縣朝陽鎮,按照相關規定,自重點地區返回人員應當到集中隔離點進行21天隔離醫學觀察。被告人胡某在自身不符合集中隔離條件的情況下堅持陪同其女友在指定隔離點共同居住,經防疫人員和派出所民警多次溝通仍拒絕離開,當晚23時許,民警對其實施強制帶離。強制帶離過程中,被告人胡某使用拳腳踢打民警,造成四名民警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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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胡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庭審中對人民警察誠懇的表示道歉,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胡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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