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學復課時 昌黎縣法院@學校、家長們,這份《學校復課法律指南》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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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昌黎縣高三學生返校復課啦

您家孩子開學了嗎?

在校期間,孩子會不會感染新冠病毒?

因隔離或交通限制無法及時返校,怎麼辦?

彆著急,昌黎法院發佈的這份《學校復課法律指南》

來幫您答疑解惑~


開學復課時 昌黎縣法院@學校、家長們,這份《學校復課法律指南》請查收!

1、學校已經開學,對因隔離或交通限制無法及時返校的教職工或學生,是否應當按照曠課或曠工處理?

不能。

無法及時返校的教職工或學生應及時履行請假手續,學校對其不能按曠工或曠課處理。學校可以要求提供被隔離、交通限制的證明文件,比如,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書面資料,政府發佈的限行通知等。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學校應當及時提醒其儘快辦理請假,同時給予申辯和說明的機會。

2、對於已經治癒出院的新冠肺炎教師或學生,學校能否拒絕其返校?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根據以上規定,治癒前不得返崗工作,但治癒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曾經患有傳染病的人。

3、學校懷疑教職工或學生患有新冠肺炎,怎麼處理?

及時上報,強制隔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依據以上規定,發現了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第一時間向教委或疾控部門報告,若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拒絕接受檢疫、治療或強制隔離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依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對於拒絕接受檢疫、治療或強制隔離的,依法嚴懲。

4、開學後,教職工因新冠肺炎被強制隔離進行醫學觀察期間,其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依據以上規定,在隔離期間,學校應正常支付教職工的工資待遇。隔離期滿後,教職工若需治療的,學校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

5、學校不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學校違反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有關領導可能要受到行政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隱瞞、緩報、謊報新冠肺炎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隱瞞、緩報、謊報新冠肺炎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關單位發現傳染病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學校未按政府規定採取新冠肺炎預防和控制措施,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學校不按照政府要求採取疫情防控措施,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學校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面臨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學校復課後,應做好衛生防疫工作。要切實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防止出現新的疫情和事故。復課學校要加強對辦公樓、教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場所的通風換氣和定時消毒工作;要嚴格實行校園封閉式管理,防治交叉感染;要認真搞好環境衛生,減少疾病傳播,徹底切斷傳染源;要深入細緻地做好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維護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要加強值班和信息報告制度,準確、及時報送有關信息。

8、學生或教職員工編造或傳播新冠肺炎有關的恐怖信息,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編造與冠肺炎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疫情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9、學校發現新型肺炎病例,緊急疫情信息如何報告?

學校發現新型肺炎病例,務必及時上報,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關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或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學校應建立暢通的疫情信息上報機制,完善快速應急信息系統,明確並落實信息報告人,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逐級上報。發現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應及時向附近的醫療以及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嚴格採取隔離治療及消毒等防疫措施。

10、對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返校的教職員工,學校能否以曠工為由解除聘用(勞動)合同?

不能。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規定,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1、對不服從疫情防控的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學生或教職工,可採取哪些措施?

對不服從疫情防控的人員,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對於不服從疫情防控的人員,《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對於實施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人員,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二百四十二條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要求依法嚴懲十類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包括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

12、學生在學校感染新冠肺炎,家長如何索賠?

學校違反傳染病防控規定,導致學生感染新冠肺炎的,可以認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者:昌黎法院 翟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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