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如下
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
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政策解讀
(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抵扣範圍
《公告》明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主要考慮:一是遵循增值稅基本規定。納稅人實際接受或負擔的、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購進項目,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員工以其單位經營活動為目的發生的旅客運輸服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相關。
二是遵循經濟業務實際。考慮到實際業務中,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時,派遣人員直接受用工單位指派進行業務活動,與單位員工工作性質一致。
(二)關於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可以選擇開具給個人或單位。
《公告》明確了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抵扣憑證的相關要求。
即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
“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
(三)關於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的銜接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遵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本原則,《公告》明確,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
並取得現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的增值稅稅額。
其中,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應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瞭解新政策,老師列舉了三種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的抵扣情況。
【示例1】請問納稅人為非僱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39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裡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
納稅人如果為非僱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
不能納入抵扣範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於生產經營所需,如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示例2】取得國內旅客運輸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抬頭是個人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示例3】我公司位於北京,某員工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
4月2日返程,取得了註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
請問我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嗎?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
規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鐵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月28日的高鐵車票則不能計算抵扣。
在新政策頒佈前,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就已明確了包括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火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皆可抵扣進項稅。
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那不用說了,應該填寫到第1、2欄次去。
其他發票都應該填寫到8b其他欄次中去,當然同時還要統計總額後同時填寫第10欄。
具體如下: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開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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