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寧律師:自書遺囑常常會出現哪些bug?

形式要件在遺囑類型的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

在大量的案件中,一份遺囑被認定無效並不是因為它所處分的財產或其他方面存在問題,而是因為它連形式都不符合法律要求,導致直接被認定為無效。

這種情況會給立遺囑人及其指定的繼承人帶來非常大的損失。因此,這個問題是立遺囑最核心、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法定的遺囑的分類和形式要件

按照我們國家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主要分為以下五種形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自書遺囑是我們生活中最常見到的一種類型。簡單來說,就是立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的遺囑。要求必須親筆書寫,簽名,同時要註明製作的年月日。

符合上述條件的一份遺囑,其形式就已經是完備的了,不需要其他任何人在場見證,也不需要任何其他證明。這樣的一份遺囑,在發生糾紛的時候拿出來是成立的。

自書遺囑的主要要求

1 自書遺囑要求遺囑人親筆書寫

隨著電腦、打印技術的普及,很多人提筆忘字。支付寶、微信的普及,使得現在連銀行賬單、信用卡單都不用簽了,需要寫字的場景越來越少。這種情況必然會引發很多問題。

法律之所以規定遺囑需要親自書寫,是有考量的:

第一,親筆書寫不容易偽造、篡改。

第二,一個人如果能夠完整、邏輯清楚,意思表達清晰,書寫工整的寫出一份遺囑,基本可以判斷其行為能力是正常的。

假如你拿到一份打印在A4紙上的遺囑,上面歪七扭八地簽了一個名字,你能判斷這是立遺囑人自己真實的意願嗎?能確定他簽字的時候精神狀態正常,沒有受到脅迫或欺騙嗎?

現實生活中,有些老人在醫院臥床治療,其家人可能就直接給到他一份文件,告訴他是醫院的文件需要簽字,老人也沒細看就簽字了,最後發現其實內容是一份遺囑,這就是典型的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欺騙。

Case:

周老先生在2013年的時候突然中風,中風後沒多久就去世了。他在去世前和李女士結婚(二婚),此前周先生就育有三個子女。

老人去世後,李女士突然拿出來一份遺囑,遺囑是打印的,上面有老先生親筆簽名。周老先生子女對此不認可,起訴到了法院。

李女士說,老先生當時在病床上已經無法寫字,去找了一個打印社員工,在老人的病床前用電腦按照老人口述記錄,然後回到打印店打印,第二天由老人簽字。

儘管打印社的員工出庭作證了,法院最後仍舊判決這份遺囑是無效的。

為什麼?因為自書遺囑一般要求親筆書寫。

之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是嚴格要求立遺囑人親自拿筆書寫遺囑的,但隨著技術的進步,法院對這一方面要求也在慢慢地發生變化。然而,在大量出現此類情況的時候,如果一概不保護,也極其容易出現問題。所以,打印遺囑在形式上的要求更加嚴格。

是不是由老人親自打字?親自打印?老人是否會打字?當時是否有條件去使用電腦?打印完以後,如何保證他是在意識清醒的時候籤的字?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為什麼最後會認定遺囑無效?因為他是找的第三方人員幫忙打字、打印,這本身就不符合親筆書寫的要求。哪怕不是親筆書寫,也是應該自己親自打字。

為什麼要親筆書寫?因為口述記錄可能會產生千差萬別的變化。你說出一句話,別人給你記錄,有一個字不同,你的意思可能就完全變了。

如果打印的遺囑不屬於自書遺囑的條件,那麼它符合代書遺囑的條件嗎?

立遺囑人表述,找一個人替他一個字一個字的寫,或者打字。答案是,也不符合。因為我國在代書遺囑上也有明確要求。

首先,代書遺囑要求兩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中的一位見證人進行代書。

從上述案例中來看,雖然打印店員工承認自己替老先生打字了,但除了打字的人之外,還應該有一個人是見證人,至少有兩個人,才能夠基本符合代書遺囑的要求

其次,代書遺囑還要求代書人和見證人都要在遺囑上簽字。

所以,上述案例中的打印遺囑無效。既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條件,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條件。但是,是不是所有的打印遺囑一概都會認定為無效?不是。

現在,有些老人知識非常豐富,70多歲還會在網上寫專欄文章。所以,當你有足夠證據證明老人具有打字、打印的能力,而且內容也都符合條件,且有親筆簽字時,並不必然被認定為無效,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 自書遺囑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在於簽名

往往在發生爭議的時候,遺囑人的指定的繼承人就會說:“這是留給我的遺囑。”其他繼承人就會提出異議:“我們怎麼知道這是他寫的,是他親筆寫的嗎?”糾紛由此而起。

因此,我們在給別人提建議的時候,都會建議代書遺囑的時候,親筆書寫、親筆簽名,而且要註明年月日。

  • 註明年月日

註明年月日,涉及到後面是不是還會有其他遺囑,是不是會有撤銷或者變更。另外,註明年月日,有助於判斷遺囑人在當時當地的時間點上,是不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神智各方面身體條件是不是符合要求。

  • 親筆簽名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親筆簽名。有人在一生中用過好幾個名字,甚至一些比較傳統的老人,除了名還有字。這些名字認哪個呢?身份證是我們法定的身份證明的證件,所以,要以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有的遺囑甚至還會籤外號,這種情況發生在農村非常多。

  • 未雨綢繆

在這種情況下,要未雨綢繆。在留下一份自書遺囑的時候,還要留下可以證明簽字真實性的一些其它文件。怎麼證明?銀行的賬單、信用卡的簽單、銀行的提取款憑證,或者對外簽署的合同上面的簽字,這些都是有很高證明效力的、能夠證明筆跡真實性的文件。

有的人遺囑時間跨度很長,立遺囑的時候可能60多歲,但一直健康的生活到80多歲,中間跨了20多年,筆跡也可能會發生很多變化。

大家不要認為一個人的筆跡有司法鑑定就一定是很準確的。並非如此,雖然筆跡是採用科學的方法進行鑑定,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主觀性。

在司法案例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第一個鑑定是認為是本人書寫,第二個鑑定推翻了這個結論,甚至還有第三個鑑定,第四個鑑定,每個鑑定的結論都不一樣。

這時候,你留下一個足以判斷你的筆跡真實性的這種文件就顯得非常重要。

如果繼承人或其他非指定繼承人提出來異議,但都找不到「檢材」(鑑定材料),要怎麼辦?申請司法鑑定嗎?

司法鑑定是什麼?除了這份遺囑之外,你還要有一份能夠與之進行對比的東西。如果除了這份遺囑,找不到能夠有效或者真實性比較高的比對材料,法院也沒辦法,最後可能只得認定無效。

以上都是自書遺囑,經常發生的一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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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丨張寧律師

北京市未名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15年律師執業經驗。曾在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工作,具有大量民商事案件審判及代理實務經驗。

來源丨CWMA*財策研習社線下沙龍

整理丨財策研習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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