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進京證?注意啦,這麼做可是違法的哦!-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代辦進京證?注意啦,這麼做可是違法的哦!

法官提醒您!

不要相信!

都是假的!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對部分載客汽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開始實施,每輛外埠號牌車輛一年中只可辦理12次進京證。基於眾多外埠號牌車輛車主規避進京證新規的心理,代辦進京證這個“職業”的亂象也開始慢慢浮現。

代辦進京證?注意啦,這麼做可是違法的哦!

案情回顧:

被告人張某某此前一直通過幫他人代辦進京證收取手續費掙錢,進京證新規實施後,其代辦生意受到影響,便鋌而走險,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代辦2020年全年進京證的信息,聲稱可以代辦2020年全年進京證,每週100元,包月四周360元,包季13周1040元,包半年26周1950元,包年52周3640元,如果遇到對方質疑就謊稱有內部渠道可以辦理。

通州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本市通州區潞城鎮某暫住地內,發佈微信朋友圈謊稱可以辦理2020年全年進京證,騙取路某等6人共計人民幣18120元;

被告人張某某於2019年12月17日在其住處被通州分局新華派出所民警抓獲;

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張某某處扣押手機1部和筆記本電腦1臺;

被告人張某某家屬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最終判決

通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微信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且其所發佈的信息內容與北京市自2019年11月1日實施的進京證辦理政策相牴觸,損害城市交通政策權威性,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後坦白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遂北京通州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後,被告人張某某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法官釋法:

本案被告人張某某在進京證新規實施後編造代辦全年進京證的虛假信息實施詐騙,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還給進京證新規實施造成不良影響。 通州法院在判決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確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對部分載客汽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是由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北京實際情況依法制定併發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每輛外埠號牌車輛辦理進京證的次數會按照上述通告嚴格實施,不存在變通的可能性。因此,外埠號牌車輛車主和使用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克服僥倖心理,提高警惕意識和識別能力,防止被不法分子騙取財物。

(文中部分配圖來自網絡)

文字:趙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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