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假一赔十”的法律效力

“假一赔十”从法律角度讲,是一种单方面承诺。

单方承诺是指意思表示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己方设定特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特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以“假一赔十”作为条件加重自己的义务,应为单方的承诺行为。其实质目的是为了赢得顾客,是商家自愿向不特定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具备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浅析“假一赔十”的法律效力

假一赔十


案例(鉴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本文采用化名)

2015年,甲于北京朝阳区某珠宝城的店铺内,购买了佛珠1串,刷卡消费**万元,卡单注明销售点名称为乙公司,同日经手人为“其开具了销售凭证,品名为“密腊”1串108颗,左上角标注为“天然密腊”,并加盖了公章。

2015年,甲向检验中心申请鉴定,并交纳了鉴定费若干元。次日珠宝检验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为“仿琥珀念珠、总质量若干g,形状为圆球状,颜色为黄,放大检查有气泡”。检验依据为GB/T 18043 GB11887,GB16552 GB/T16553。

2015年,法院与国家质检总局工业部联系,询问琥珀与蜜蜡的区别,工业部的工作人员向本院推荐了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联系方式。经联系,其告知琥珀与蜜蜡是同一种东西,统称为琥珀,蜜蜡是商品名称,一般商家会这么叫,二者是有区别的。蜜蜡是不透明的,生长期长,比琥珀贵;琥珀是透明的,非天然的琥珀是没有价值的。

店铺告示明示为:保证所售商品质量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掺假、以假充真的情况。并出具市场认可鉴定机构的鉴定证书。所售商品时保证详细填写《销售信誉卡》,标明商铺号、商户营业执照号并且加盖商户公章。如销售假货一经发现,本商户负责向消费者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法院向珠宝检验中心询问蜜蜡与琥珀的问题,其称没有蜜蜡,国际上标准称谓都是琥珀,蜜蜡久一点也是琥珀,蜜蜡是天然形成的树胶,蜜蜡是琥珀的一种,珠宝检验中心是根据国标来进行检验的,仿琥珀念珠没什么价值,因为90%都是塑料制成的。

经过庭审,法院全面支持了甲的诉请。


浅析“假一赔十”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甲以加盖乙公司公章的销售凭证主张存在买卖关系。两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以确认。

购买蜜蜡念珠后送至鉴定机关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念珠实际材质为仿琥珀。经询问珠宝检验中心,珠宝检验中心称仿琥珀没有任何价值。乙公司否认该念珠系其卖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在甲提交销售凭证、付款凭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涉案念珠系购买自乙公司的前提下,乙公司仅持否定性抗辩,认为其销售的货物并非假货,涉案念珠已经甲调换。但乙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售出商品的具体标识情况,亦不能举证证明涉案念珠已经甲调换,故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商家为取信消费者、促销商品,单方自愿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由乙公司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承诺有效。甲表示购买该商品,则该承诺的相对人确定,该承诺连同买卖合同对乙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商品。在其销售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商品且甲要求其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时,乙公司应当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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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量力而行,在促销时一定要事先合理评估所做承诺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赢得顾客信任,使顾客确信自己经营的商品为真货,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切记,审慎而行。对于消费者,若是碰见此类促销情形,应及时、完整有效的保留相关凭证,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执笔:田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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